海口晚报网11月19日讯
“我们入住这个宾馆5天,前4天都反锁了门,第5天没有反锁门,东西就被盗了。” 11月15日,市民张勇向本报反映。
张勇告诉记者,他与其公司老总入住海口五指山路某宾馆410房。 前4天平安无事,11月7日8时许,他们醒来发现,放在床头的两部手机没了,老总的钱包也被盗,里面约有1000元现金、身份证、驾驶证和银行卡等。他们发现,此时的房门是虚掩着的。
张勇说,事后,他们立即报警,做完笔录后就出差了。出差回来后,他多次找宾馆负责人,但对方避而不见。他认为,宾馆方应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宾馆方应对此事负责。
该宾馆的保安部负责人邓先生接受采访时承认张勇等人的确入住其宾馆,但宾馆已尽了提醒的义务,丢失东西是因为客人没有反锁房门造成的,况且没有证据证明东西是在宾馆丢的、到底丢了什么东西。因此,宾馆不承担责任,至于如何处理将等待公安部门的破案情况。
对此,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宾馆酒店如果在明显位置贴出了相应的提醒或告示,消费者将其诉之法律时,宾馆酒店的责任能减轻,但不能作为免责的证据。
他说,如果消费者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赔偿,首先要有在该营业场所消费的证明(比如入住发票),其次要证明东西的确是在其营业场所丢失的,并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丢失东西的种类和数量。如果消费者无法证明东西是在该营业场所丢失的,将很难举证。(王桂平)(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