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至8月,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涉嫌向患者销售、使用假药。在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2006年1月23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向该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达70余万元。
但该医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在一审被驳回后,最近二审又被市中院驳回。两诉两败后,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不得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7月中旬,群众举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销售、使用的“海南宏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素”为假药。同年8月9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年1月至8月期间,让患者使用、销售过群众所举报的海南宏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素”,并在药房查出10盒标识为“国药准字XF20000605”“注射用胸腺素”。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海南省无“海南宏达药业有限公司”;标识为“海南宏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素”是承包该院白癜风科的吴某购进的,案发后,该院不能提供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另外,该院共销售“注射用胸腺素”1563盒,但只能提供一张购进数量为15支的购进发票,无药品购进记录。
今年元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据相关规定,向该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4月18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驳回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的起诉请求。
2006年8月7日,该医院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驳回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附属医院的上诉,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赵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