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构建“和谐正义”
传统的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以及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渐显力不从心。
而恢复性司法则是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悄然破冰,蕴涵着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袁婷
□顾娟 发自江苏无锡
成熟和冷静是一种财富。
蒋冠隆是在经历了人生的一次波折之后才深切体味到这一点的。
从事计算机工作、整天与电脑打交道的蒋冠隆,是江苏无锡市一家机床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科长。他对法律并不精通,也从来没想到自己会和一个法学界的新词“恢复性司法”扯上关系。然而如果没有“恢复性司法”,今年他将在铁窗中度过。
蒋冠隆是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恢复性司法工作获益的一位当事人,在无锡市和他一样被“恢复性司法”改写了人生轨迹的还有41人。早在2004年4月,无锡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开始试行恢复性司法程序。
2006年11月7日,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有犯罪人、被害人、社区成员代表或社会组织共同参入、对话和协商,帮助罪犯认识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犯罪人真实悔过、道歉、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向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积极的、负责的行为,获得社会成员的谅解与接纳,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司法模式。
目前,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在具体案件中探索使用恢复性司法。相对而言,无锡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实施恢复性司法在国内是走在最前列的。
都是“冲动”惹的祸
蒋冠隆在专业方面是优秀的,因多次完善程序软件使公司产品畅销,他很受公司器重。
两年前,在一次公司管理层调整后,年轻气盛的他越发感到公司管理环节问题重重。2004年8月,蒋冠隆发现公司擅自修改他设计的图纸,产生质量隐患,他一气之下带走自己设计的程序并提出辞职。
在交接工作时,公司新任管理者与蒋冠隆产生矛盾,通过报警拿回了他还没交还公司的软件。警方的介入让蒋冠隆积累的怒火即刻爆发,他冲动地对尚未完成更新的软件做了程序变更,用存在残损的程序代替了原来正常的程序,并删改了其他指令程序,这使输入这些程序的机床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刚开始我不认罪,我不知道自己这样做已经犯了法,我觉得委屈。”蒋冠隆说。
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科科长朱文琴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一时的冲动让蒋冠隆成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在被拘留和逮捕的最初日子里怀着强烈的抵触情绪。这种犯罪本就是新型犯罪,不熟悉法律知识的蒋冠隆不理解自己已经触犯刑律,他只认为自己的动机值得同情。他的想法如果不被理睬,他几年监狱蹲下来,只会更加仇恨原单位。这对他的人生和公司都没有任何好处。”
电影《七宗罪》里借用宗教教义讲出人类因暴怒、贪婪、无知等原始欲望而犯下种种罪过,冲动几乎成为欲望通往罪恶深渊的必经通道。如果说蒋冠隆的犯罪冲动来自于愤怒,那么王华的冲动则来自于幼稚。
16岁的王华是无锡市工艺美术技校的学生,2005年9月的一天,他得知好朋友被同学郭某殴打后,当即表示要和郭某“评理”,他对好朋友夸口说要带把刀子去。不巧的是,这番话被隔壁屋子的郭某舍友听到,双方在一气之下约定当晚在教学楼见面。
王华虽说的是气话,但话已出口,他只得揣上一把小刀赴约。当晚王华刚走到教学楼转角处,就被等待在这里的郭某和舍友几个人围住。这几人争执几句之后便拳脚相加,王华忍耐不住拔出小刀对冲在最前面的刘某一番乱划,刘某脸部、左耳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年少无知的王华从没想到过这样的后果,他一时的冲动被此后深深的恐惧所覆盖。
蒋冠隆和王华,在最初的冲动之后都陷入一种绝望中,因为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对于冲动的最佳惩罚方式就是刑罚,无论他们是否真心悔过,他们都只能等待着法律做出严厉的惩罚。但命运却在此时给了他们一线机会,由于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实施“恢复性司法”探索,他们的人生就此出现了转折。
“没有污点的履历”
人们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思维方式,一个人在犯罪之后理应接受刑罚,即使刑罚于伤害本身并无所补偿,但刑罚给受害方一种心理平衡,给社会一种警示。但是这种“报复性司法”的思维模式正日益受到刑事发案率有升无降的诘问。
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引用了一组数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调查,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美国青少年犯再犯率为18%,而经普通刑事司法处理后的青少年犯再犯率为27%。我国的司法现实同样反映出,“严打”并不能遏制犯罪趋势上升。世界法学界由此反思,刑罚也有其不能承受之重。
蒋冠隆回忆起当时被拘捕的日子:“和律师会谈后,我已经明白自己确实犯了法,我很后悔。律师告诉我,父母因为我的事情受不了打击卧病在床,我爱人整日以泪洗面。公司因我导致产品被退货,而且公司里没有其他人懂这个技术,新产品不能交货,面临高额索赔。我那时真明白了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补偿公司,但我怕自己没有机会,只能去坐牢。”
“如果孩子被判了刑,他这一生都留下这个污点。我们原打算让他读大学,甚至去国外留学,但如果有了这样的记录,这些都不能实现,孩子以后会不会也有阴影?” 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负责公诉业务的朱玉琴科长至今还记得王华母亲的哭诉。一个孩子被判刑,另一个孩子并不能因此而原谅他。是惩罚还是挽救,是墨守传统司法程序,还是冒风险做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在这个现代法治追求人文关怀的天平上,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选择向挑战性的那一端倾斜。
王华案件移送到惠山区检察院后,检察官了解到,王华的家长当即为刘某支付了治疗费和营养费15000元,并表示歉意,刘某的家人也愿意接受和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却始终不能达成协议。
“原来双方谈不妥的原因是,王华的父母觉得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王华已经支付了1.5万元,再赔偿几千元就可以了。但刘某的家长认为孩子被划伤了脸,影响终生,要求得到20万元精神赔偿。今年7月,我们将双方请到院里,王华父母当得知刘某面部至今不能见阳光,今后有可能留有疤痕时痛苦地道歉,说没有想到造成这样的伤害。刘某的家人看到王华父母支付的赔偿金甚至都是一元五元的零钱时说,工薪族挣钱不容易,自己的郁闷也缓解了不少,只要王华再支付适当补偿就算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华再支付18000元赔偿费,我院对王华做了不起诉决定,这个孩子的履历仍然是一张没有污点的白纸。”
相比之下,蒋冠隆的和解最具故事性。他通过律师向惠山区检察院表示了悔罪的态度,他愿意尽其所能赔偿公司的损失,希望得到公司的谅解。检察院承办人随即展开了斡旋,机床公司的董事长表示乐意参加和谈。双方开诚布公地谈话后,公司吴董事长说,他愿意谅解蒋冠隆,请求司法机关能对他从轻处理,同时还希望他能回到公司,恢复原职,公司自愿放弃对他的赔偿请求。双方郑重地在和谈协议上签字后,惠山区检察院将蒋冠隆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蒋冠隆走出看守所的大门,走回自己熟悉的家和公司,这一进一出却走出了惠山区检察院实践恢复性司法最成功的一步。
从2005年4月试行恢复性司法程序以来,迄今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已在32起案例上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整个无锡市检察机关在41起案件上适用该程序,事实上这种探索早在2001年已经开始。公诉科科长朱玉琴说:“2001年我们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有过成功的案例,可惜的是,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后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叫停,最重要的原因是,人大有同志提出,这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但从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经验里,惠山区检察院悟出,要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建立“对话”和“补偿”的机制,给予犯罪人非刑罚化和轻缓化的处罚,由社区帮助、矫正。这也就是中国恢复性司法的本土特色。
尊重和补偿是恢复性司法的关键词
因面临刑罚险些家庭破碎的蒋冠隆如今已为人父,沐浴在家庭的温馨中。不仅如此,蒋冠隆重回公司后官复原职,发挥自己的特长,迅速让陷入困境的公司再次腾飞,立了奇功。蒋冠隆说,恢复性司法让他感到被尊重。他所描述的感受正是恢复性司法的本质特点之一,尊重每个人。尊重和补偿是恢复性司法中的关键词汇。对犯罪人的尊重体现在给予他提出补偿的机会,对受害人的尊重体现在给予他获得补偿的机会。
2005年10月,公司出口美国的一批产品在数控程序上出现问题,蒋冠隆及时查明,不仅挽回数十万元的损失,还因此赢得声誉打开市场,实现赢利数百万元。公司总经理杨先生这样说:“检察院的新办法不仅挽救了蒋冠隆的事业,挽救了他的家庭,也挽救了我们公司,更让我们的关系比以前更融洽。”恢复性司法程序写在蒋冠隆人生经历的字是“挽救”,蒋冠隆写在恢复性司法程序成长史上的字是“回报”。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实施恢复性司法,制定了一套14条的操作规则,其中对适用对象和适用原则做出了规定。规则中除了强调自愿平等原则,还提到了“和谈不成不为过”原则,即犯罪嫌疑人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陈述的事实及定罪量刑相关内容,未经本人再次确认,不作为以后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
惠山区检察院杭国平副检察长介绍说,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人已控制并认罪,被害人明确。非累犯和多次劣迹者不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这套程序由主诉检察官承办,经诉讼科室科长审核,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意启动。
蒋冠隆是惠山区检察院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以来处理的最成功的案例,在他人生轨迹发生戏剧化转折的背后,他不知道检察院做过大量细碎的工作。杭国平副检察长说,检察院会了解双方的和谈意向,主持和谈,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人参加和谈,通过敦促犯罪嫌疑人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为了保证恢复性司法程序平稳发展,检察院还建立了与此相关的督导跟踪制度和纪检监督制度。
实践仍停留在操作规则层面
与恢复性司法面对的理论困境相比,恢复性司法程序在我国本土化的探索刚刚起步,仍有一些实践问题尚需解决。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和杨辉忠副教授提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首先恢复性司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度建设,也包括精神活动。但目前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还停留在操作规则层面,甚至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系统内尚无法形成完全对接。
其次,由于恢复性司法更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为防止恢复性司法成为“富裕之人逃避法律追诉的避风港”,要求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制度。第三,恢复性司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司法机构,更依靠社区机构。
惠山区检察院公诉科朱玉琴科长说:“我们进行恢复性司法的方式是建议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建议法院量刑从轻、我们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三者中只有最后一种由我们直接操作,其实一些案件还可以在其他环节上得到恢复性司法的处理。”
即使检察机关能向前对公安机关、向后对法院提出恢复性司法建议,但检察机关仍然对事后督导望尘莫及。杭国平副检察长说:“恢复性司法程序开始前,惠山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会给犯罪嫌疑人做人格测试,提出是否适用该程序的建议。事后他们负责帮助和矫正工作,这就要求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犯罪人必须在惠山区管辖范围内,如果管辖不合适也无法适用。”管辖的局限性恰恰点出了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惠山区检察院的经验能否在全国推广开来?
结束采访前,记者拿到一份《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的规定》,无锡市检察系统将惠山区检察院恢复性司法活动作为试点,将在全市逐步推广。在江苏省刑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提出,如果有一天,恢复性司法工作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将伴随着人们对恢复性司法更深刻的理解、更严谨的制度建设和更广泛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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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选择而非必然
2006年11月16日召开的江苏省刑法学年会上,以恢复性司法为内涵的刑事和解成为法学教授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恢复性司法尚无确切定义,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于2002年4月在《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的概括最具影响。
这个原则认为,它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它是对付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的一种对策;它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它可以促使采取适应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与这些制度相互补充的一系列措施;它并不妨碍国家起诉被指控罪犯的权力行使。
据资料记载,恢复性司法始于加拿大。1974年安大略省某市的社区居民及有关机构为了解决一起犯罪案件促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此案处理方法引起了各方关注并被效仿,此后迅速流行。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法来处理犯罪问题,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并日益受到联合国的重视。但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却并非不受质疑。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说,恢复性司法以及刑事和解制度面对的理论困境主要来自于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的理念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有灵活的处理模式,这与传统的法定罪刑、罪—刑—责的逻辑结构和同罪同责铁律相背离。
面对这样的理论困境,世界范围内实行恢复性司法都有严谨的适用条件和原则。我国刑事法学研究者归纳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后,提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例如适用在过失犯罪上;适用于轻罪;适用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同时要强调不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条件,如累犯、恶性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为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惩戒功能仍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
在江苏省今年的刑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提出,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替代性司法模式,只能是选择性而非必然性。这是实行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原则,这种模式必须是双方忠诚自愿、平等、有公权力介入的。这就是说,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不能是一种虚伪和投机心理;受害人接受对话形式必须和加害人站在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上,双方不能存在权力压迫或其他直接利益的牵制。恢复性司法必须经由司法机关介入,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对社会关系的是否修复进行考察。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