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淑贤
10月18日,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土居)法律顾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这是此案第一次开庭。就在今年5月8日,乡土居一口气将8家同样以铁锅焖面和铁锅烩菜为主的加盟连锁店——乡村大妈告上法庭。
两个王智民却是一个人
2005年7月底,位于呼和浩特市爱民路的乡土居加盟店向乡土居包头总部反映:近期营业额有所下滑,在查找下滑原因时发现,位于其东侧100多米的“乡村大妈”影响了该店的营业额。而且该店内的铁锅用具、菜品以及服务与乡土居如出一辙。
呼市爱民路乡土居工作人员说,当他们找到乡村大妈负责人张琳时,她解释说:乡村大妈没有模仿乡土居,这是一家加盟店,他们当初加盟就是看中乡村大妈的经营风格和这个名字,该店总店是西安市乡村大妈铁锅居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叫王智民。
于是,包头总店开始调查,他们发现,乡土居临河加盟商也叫王智民,于是他们去临河找王智民。“我们去临河分店被告知已经换人了,我们找不到他,电话也打不通。”乡土居法律顾问任建刚说。
王智民音讯全无,这引起了乡土居董事长赵华的怀疑:乡村大妈的王智民极有可能就是乡土居的王智民。随后,派工作人员前往西安,结果证实,西安乡村大妈的老板就是这个王智民。
两个王智民却是一个人,这是乡土居没有想到的。原来,王智民在乡土居加盟4个月后便将此店转让给亲戚,随后乡村大妈出现在市场。
乡土居:乡村大妈不仅是侵犯商业秘密
赵华介绍,自2004年5月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成立后,已经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每年2个多亿营业收入,全国有50多个加盟商。为了便于发展与管理,赵华将菜品独特的配方和管理制度汇编成手册,提供给加盟商,并签定加盟合同。
他认为,乡村大妈经营的菜品完全相同,其他一些锅灶、装饰、装潢都是相同、相似的,很显然乡村大妈是按照乡土居《手册》来操作的,王智民侵犯了商业秘密,有违反合同约定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于是在2006年5月8日,内蒙古乡土居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将王智民告上法庭,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乡村大妈的8家加盟商,要求他们赔偿各种损失共100多万。
任建刚认为,此案涉及了三个法律问题。首先对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经乡土居书面同意,王智民不得将合同中列为商业秘密的资料泄露给他人。合同中还规定,合同期满后,不得将知道的任何保密信息透漏,也不能将乡土居的经营方式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搞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追究责任。而王智民仅在合同签定4个月后就开了与乡土居同样经营信息的饭店,这说明王智民已经违约。其次,王智民将从乡土居掌握的经营信息和经营诀窍,用于自己的饭店,且大力发展加盟商,侵犯了商业秘密。再次,王智民利用在乡土居学到的或得到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其相同的经营项目,模仿搞连锁经营,就连铁锅的铸字、锅架也仿制乡土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乡村大妈:只存在合同违约问题
乡村大妈法律顾问王树刚认为,王智民只存在合同违约的问题。乡村大妈的铁锅烩菜和铁锅焖面关键是味道,“乡土居”不同于其他饭店口味的调料,都是统一配置,而且乡村大妈根本没有掌握其核心秘密。管理手册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对饭店的管理、服务、接待等条款的规定。《手册》实际上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王树刚认为,原告所说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大众所共知、共享的,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乡土居对铁锅焖面或者铁锅烩菜等老百姓所熟知的也能够做的东西不能享有独占。
任建刚则认为,该《手册》中关于“肉类炖制操作流程”中共分了14种炖制方法,并就每种炖制方法的主料、配料比例、制作过程、炖制时间等表述的清清楚楚,完全符合技术信息的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的特征。《手册》是实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体。任建刚说:“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很显然王智民的行为和乡村大妈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乡土居已构成了侵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听说自己也被告上法庭,加盟商张琳认为,自己跟乡土居没有任何关系。
任建刚认为,公司也知道有些加盟商不知情,没有恶意,但王智民是恶意的,王智民这一行为,导致所有的“乡村大妈”在侵权。
据了解,王智民与乡土居签定了五年的合同,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提出经营困难的问题。王智民私自违约,就要承担责任,这一点,王智民的代理律师也这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