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龄女童青青在幼儿园做操后被其他同学撞伤,导致前额留下3厘米长的疤痕。青青的父母认为是幼儿园看护不当才导致了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需赔偿青青各项费用2000余元,青青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另案主张。
2005年1月,青青在做操完毕回教室的途中,被同学不慎撞倒,并摔在了教室门前的水泥台阶上。事故导致青青额头被撞裂开来,伤口有3厘米。虽经医院治疗,但右前额仍留有3厘米长的疤痕。
青青父母认为此事故发生在幼儿园上课期间,由于幼儿园管理失责、看护不当,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幼儿园则认为,事发后园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及就诊交通费用,但园方对整容的必要性有异议,不同意承担整容费。幼儿园还认为原告父母不存在精神损失,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仅同意承担100元营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于原告在校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为原告父母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青青的整容费,因该笔费用目前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作处理,青青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普陀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