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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两项《规定》,记者专访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庄潮
“悬赏执行”破解执行难
本报讯执行难问题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露端倪。199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时至今日,执行难问题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据有关数字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70%下降至48%,而且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深圳地区的自动履行率也同样出现了大幅下降,到2005年为止,自动履行率只有12.3%。这说明,愿意自动履行债务的人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拒执行者越来越多。
为了打击拒执者的嚣张气焰,必须建立有效的威慑与限权机制,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和《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就是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有的放矢。在这两个规定颁布前夕,记者采访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庄潮。
记者:请问颁布这两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庄潮:总的来说,这两个规定是要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信息,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同时动员全体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强我们执行工作的力度。具体来说,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问题。以往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院就没办法执行下去,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但现在平均一个执行法官一年要办300多件案件,实在是没有力量去做地毯式查证。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此不理解、有意见。现在,根据这个制度,我们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无形中就百倍、千倍地增加了执行力量,大家都来出力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他就无法再躲下去了。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把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让他们没办法再与他人交易,银行也不会再贷款给他们,这一方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权利,给他们造成压力,促使他们早日还款,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其他的市场交易者,让他们能够正确地选择交易对象,防止上当受骗。
记者:请问制定这两个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庄潮:主要是“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与目前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相违背。从1999年党中央正式提出要解决“执行难”,到现在已经接近8年了,但问题的现状依然不乐观。最直接的数据是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全国都在下降,深圳则更为严重,这说明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选择不主动履行。试想,一个社会,大家对生效判决都不愿意履行,官司打赢了也得不到钱,打输了也无所谓,这怎么可能和谐呢?这个问题很严重,如果社会上大多数公众都认为生效裁判可以不履行,那么法院再增加多少人都抵消不了这个影响,“执行难”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2005年底,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决策。这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执行工作不能就案办案,不能跟着被执行人屁股转,让他们牵着法院的鼻子走。必须要协调全社会力量,建立一种机制,让被执行人不能不履行债务,不敢不履行债务,同时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拒执行者,要依法严惩,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深圳中院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我们早在2004年,就提出了“大执行,大公开,大监督”的执行工作新理念,其中的“大执行”,就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张针对拒执者的网络,迫使他们主动履行债务,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些举措,来扭转当前社会公众的一些错误认识,这才是对“执行难”问题的釜底抽薪。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这两个规定的特点。
庄潮:悬赏执行制度有几个特点,一个是悬赏执行的程序是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悬赏举报。这主要是因为悬赏的公告费用和悬赏金都是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这个就是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法院不能强迫。第二个我们对领取悬赏金的条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你举报被执行人拥有某处房产,但执行的时候发现其实该房产已经卖给第三人了,只是没有过户,无法执行,就不能领取悬赏;二是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是真实的;三是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这些再举报就没有意义了;四是举报人不得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这就限制了举报人的行为,如果你用非法手段获得财产线索的,即使是真实的,而且具有可执行性,也不能领取悬赏金。还有一个问题在规定的条文里没有写,就是举报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后,我们要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这些线索不是被执行人主动提供的,是别人举报的,那么被执行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我国刑法313条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没那么严重的我们也要进行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我们具体规定了对被执行人依法可以披露哪些信息,这既要达到规定的目的,又避免侵犯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权,要达到一种平衡。二是我们设立了救济制度,为了防止错误地披露当事人的信息,我们规定,当事人认为法院信息披露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确有错误的,要立即更改。三是我们规定,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布以后,即使他后来自动履行了有关债务,也要被执行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进行审查修改工作。这样的目的是将部分工作放到被执行人身上,正是由于他们不主动履行,才导致了社会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由此造成的一些影响,就由他们自己去消除。
记者:法院将如何具体落实这两个规定?
庄潮:在悬赏执行制度方面,我们将于近期开始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公告,公布一批被执行人名单和具体的悬赏数额。在被执行人信息披露方面,我们目前正在收集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也将于近期分别送交深圳市企业信用网和深圳个人信用网登载。今后这两项工作要定期进行,实现制度化、常规化。
记者:市中级法院还会制订其他的类似规定吗?
庄潮: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后面还会出台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和改进我们的执行工作。近期,我们正配合市人大内司委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的一个创举。我们相信,这个法规的出台会有力地改善深圳的执行工作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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