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2006年11月16日第5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人民法院公开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人民法院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三)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而没有公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的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公开信息程序。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驳回其请求。
第四条承办法官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当填写《被执行人信息登记表》,报执行局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信息,所需费用列入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需要由申请执行人预付的,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前,应当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
第六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核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当尽快纠正或者通知有关单位纠正。
第七条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公开其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异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修改或者删除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被执行人、第三人提供了执行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二)被执行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终结执行的;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者删除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通知驳回其修改或者删除的请求。修改或者删除公开信息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