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随着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挂钩对象越来越多,产品收益结构设计也愈加丰富。而其中,可提前终止权是一项最基本的设计,有些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收益结构设计更是以此为出发点。 相比浮动收益产品,这类产品结构简单,收益稳定,是普通投资者不错的选择。然而,这类产品之间有没有差别,投资者又该如何“优中选优”呢?在下文中,我们对几款近期仍然在售的同类型理财产品进行比较,并提醒投资者应注意可提前终止权设置中的相关细节。
当前理财产品中的提前终止权大多为银行有权客户无权终止产品,在这样的设计中,在行权日,若市场利率低于银行承诺的收益率,银行可能终止产品;反之,银行则不会终止产品,实际上银行以较低利率借入资金。因此从另一个角度,银行的可提前终止权实质是可继续借款权力,可看为一项期权。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为期权费,即超过外币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而银行以期权费为代价,获得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利率借入资金的权力。
行权周期,即银行每隔多长时间用有一次提前终止权,经常被投资者忽视,但实际上,行权周期是提前终止权中很重要的一种安排。在有效期内,银行可能拥有多次提前终止权,因此对于同样期限的产品,行权周期越短,在有效期内银行拥有的可提前终止权越多,因此银行应该为投资者支付更多的期权费。但在目前含有多个期权理财产品中,银行并没有为嵌入更多期权而补偿投资者。例如,通过比较同类产品,我们发现,银行对中长期产品行权周期的安排,多为3个月或6个月,银行拥有的提前终止权行权次数大多为一次,如中信银行理财宝系列、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计划、汇丰银行外汇理财“可赎回投资”美元产品。而上海银行0612期金鑫理财系列,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美元产品,以及6个月港币产品,银行每一个月有一次提前终止权,因此银行可提前终止产品的次数分别为2次、5次、11次、5次,而提前终止权的这一设计上的差别并没有从收益率上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预期收益率、汇率风险、再投资风险等,投资者已比较关注,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设计的每一项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