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0 6:46:30 晨报讯 (曾志记者刘永斌)家住庄河市某街道的王某不仅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还以他人的名义伪造执行异议申请,企图逃避债务。结果最近被庄河法院依法强制履行给付义务,并处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2003年4月,王某承包了庄河市某铸造厂钻井施工工程后,雇用了邓某等人为其施工。工程结束后,王某尚欠邓某劳动报酬1.6万元,并向邓某出具了欠据。后邓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05年3月向庄河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2005年4月2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于2005年4月20日前给付邓某1.1万元,余款邓某放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邓某于2005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被冻结的款项被法院划拨。这时王某心生一计,以大连某水利开发中心的名义,伪造执行异议申请书,称法院冻结的款项属该水利开发中心所有,不能划拨。然而,最终还是被执行人员识破。在事实面前,王某终于低下了头,同意法院划拨冻结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