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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乐清市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存放仓库里,堆着一袋袋装满衣服的绿色编织袋,足足可装两辆大卡车。这些都是社会各界爱心募捐的,可又发放不出去。最早的一批已经在仓库里“睡”了四年(2006年10月26日《浙江日报》)。
王楠、郭跃等乒乓球国手不久前向太原市一家儿童福利院捐赠了一批球拍、球桌。可这些爱心物品并没有物尽其用,而是积压在库房里。原因是这里的孩子多数有残疾,无法打球。在这家儿童福利院的库房里,还有成堆成捆的笔记本、铅笔等学习用品无法得到有效利用(10月19日《人民日报》)。
今年6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团委号召毕业生为西部贫困儿童捐书,毕业生们纷纷响应。然而,诸如《线性代数》之类的书,孩子们要么看不懂,要么根本不感兴趣,80%被当成废纸卖掉了;前不久,浙江台州路桥义工分会为西部贫困地区捐献了整整10吨的衣服,由于凑不足1万元的运输费,至今还堆在当地的仓库里(10月16日《钱江晚报》)。
A赠非所需确实存在,但不普遍
11月16日,知情人告诉记者:“在浙江省乐清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仓库里,确实堆放着两大卡车各界爱心人士捐赠的衣服,现在还在呢。”问其原因,对方说,这些衣服都是旧的,相比之下,当地群众更愿意接受新棉被和米、面、食用油等日常必需品。
记者了解到,这种赠非所需的情况并非只存在于乐清市。安徽省亳州市一位在基层工作的干部告诉记者,每年村民在领取捐助物品时,都会领到很多她们不常穿的裙子,更有甚者,有的男村民还收到过女裤子。
北京市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主任李记锁告诉记者,非典时期,该中心曾接受了数百幅名家字画,由于字画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变现价格不好评估,而中心又没有存放字画的条件和能力,所以一直存放在首都博物馆,现在正想办法处理。另外,一些企业捐赠了名牌西装,价值二三千元一套,如果变卖,只能是四五百元一套,会砸人家的牌子,不卖吧,又不能实现它应有的捐赠价值。最后,该中心以低廉的价格通过“爱心家园”发放给困难群众。
尽管如此,记者在中国红十字会和民政部了解到,全国范围内赠非所需情况并不严重。河北省某基层民政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他们的问题不是“赠非所需”,而是“供不应求”。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社会救助处处长郑远长告诉记者,去年全国民政系统收到捐助款29.2亿元,衣物8660多万件,其中大部分捐赠是现金形式,发放及时不会存在“赠非所需”这个问题。
B捐赠物不能物尽其用,原因何在
“现在的衣被大都非常结实,穿用几年都没问题,消耗率低,所以会导致捐赠需求较少,显得有些积压。而米、面、油这些日用必需品,是受助者每天生活中都要消耗的,所以领的人多。”据业内人士分析,造成赠非所需的原因主要有四种情况:有的是因为宣传不够、信息不畅,捐赠者不知道受助者需要什么;而对于定向捐赠,即使捐赠物不对路,接受单位也无法将其用于其他需要的救助对象;有些名牌企业因为要转产,就把货捐给慈善机构,既做了善事,又能依《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抵税政策,但是这样捐赠的盲目性很大;还有一些捐赠者,把捐赠机构当成处理废弃物的地方,将更新换代下来的旧家具、电器等拿来捐赠。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经费不足也是造成捐赠衣物积压的原因之一。曾有人多次建议乐清市红十字会,把单位积压的捐赠衣物运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以物尽其用。但是这些衣物要经过分类、清洗、消毒、打包、运输等程序处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费用很高。对于只有办公经费的红十字会来说,很难做到。
市民应景捐赠的心态,也导致了赠非所需现象的出现。记者随机采访时,北京市民何女士坦言,捐赠时首先想到的是捐一些本来就想扔掉的杂物。
对于捐赠杂物的行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陈欣新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捐赠为第一目的,而是抱着“也许对受捐赠人有用”的想法,其行为的性质是遗弃,不是捐赠。难点在于该行为很难判断,还是需要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予以引导。
C解决赠非所需,组织募捐要有目的性
据郑远长介绍,目前,民政系统对捐赠物品的管理形式很多,一些大中城市民政部门设立了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一些地方设立了“爱心超市”、“扶贫超市”,让持有救助券的群众选择兑换自己需要的捐赠物品;还有一些地方通过“定向捐助”、“指定捐助”,把捐助物资迅速送给受捐助群众。比较成功的定向支援活动是“对口支援”,该活动已开展了10年,是上海、北京、青岛等经济较好的地方对贫困地区的直接支援,“捐助物资凑够一节车厢便运往受助地及时发放了。”爱心超市和对口支援都有利于解决赠非所需问题。郑远长认为,对捐助物资发放后的信息的整理反馈,主要是受助地区政府的责任,民政系统有时会派驻调查组收集信息。现在在捐赠信息透明化、捐赠管理机制和捐赠网络完善等方面还不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认为,赠非所需不能责怪捐赠者。只要捐赠物品对被捐赠人有用,捐赠行为就有价值。解决赠非所需问题的关键,在于募捐发起者和劝募者组织募捐的时候应该有目的性,要对各类需求和募集的物品进行细致分类,“不应该让捐助物资和被捐助者的需求脱节。”
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部部长兰军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虽然王楠等捐赠的体育用品不适合福利院的孩子们,但社会需要这种公益行为,捐赠物品可通过公益机构的协调,使其发挥效能。一般情况下,红十字总会在捐赠前先由各省市统计上报灾情和需求,再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标准和总会的库存情况发放救灾款物,发放后,受捐赠的地方要有反馈材料,总会据此写出报告反馈给捐赠方,汇报捐赠物的使用情况。
D公益组织应该承担起构建沟通机制的责任
赠非所需现象凸显了接受捐赠的社会公益组织还没有充分发挥职能、尽职尽责的问题,陈欣新告诉记者,“从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主要不是依靠政府,而是要依靠NPO(非营利性组织)和NGO(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的、公益性的慈善机构。”
赠非所需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加强调研与宣传,建立捐赠者和接受捐赠者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沟通机制不应该依靠政府,而应该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有志于公益事业的个人共同建设。”陈欣新说,政府的大包大揽不利于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应该在税收改革等方面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鼓励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公益组织也应该完善自我规范的规章制度,主动取信于人,增强在捐赠方面的社会公信力。兰军也建议政府在慈善事业上放权,给公益组织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
陈欣新指出,我国1999年6月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特定主体的公益事业捐赠作出了规定,民政、教育等政府有关部门都是合法的募捐者。这导致多头募捐、重复募捐的出现,大大挫伤了人们的捐赠热情,急需法律规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红十字总会,都感到目前的捐赠市场太混乱,应立法规范。同时,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募捐,因受益人不是特定主体,所以不适用该法,而国家对民间社会募捐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近年在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公益捐赠方面的议案。
今年3月,徐景龙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募捐法的议案》,就建议在社会募捐活动中对劝募人募集和交付款物的过程加强监督,制定专门规范社会募捐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募捐程序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发起社会募捐的事由条件、募捐方式、款物的统计与运送、相关的募捐申报登记制度、财务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建议建立社会募捐的过程监督法律机制,规定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在募捐发起的条件审查、募捐款物的流动监控等方面履行执法监督权,并为种种违法募捐行为设定周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权力、强行摊捐者规定处罚措施;同时还建议建立社会募捐的国家行政监督和调剂机制并且加大税收激励政策的力度。
据悉,民政部组织起草的《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订完善中,其中会涉及到捐赠信息透明化、加强捐赠物资监管等内容。《慈善事业促进法》业已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该法将规范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慈善项目的运作,以及政府、社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工作人员正在清点捐赠物品
他山之石:
资料显示,美国“好意慈善事业组织”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它的业务是接受并销售捐赠物,用所得善款为弱势群体兴办福利工厂、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安置场所等。往往前面是“慈善商店”,后面是捐赠物品的洗涤、整理、修配、包装、估价的处理工厂,即“前店后厂”的模式。在他们的商店内,1美元可以买到旧西服,其他消费品价格也非常低廉。
这样的市场化操作模式,让捐赠物资快速变成资金,从而实现了两次助困:一是保证了困难户买到低价品,二是变现资金又流向更困难的人群。将捐赠品当做资本运作,流动中增值,实际使慈善事业产生了造血功能。
慈善捐赠需要善良和理智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叶青
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没有慈善事业的大发展,简直就是一句空话。慈善事业与和谐社会相得益彰,既反映了社会的精神风貌,又凝聚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力量。但是,我国目前偏小的慈善事业规模,又是令人心酸的现实。同时,在有限的捐赠物资中又存在结构不合理、供需不一致的情况。
慈善事业的大发展,首先需要有善良的心。刚刚病故的霍英东先生就是一位让人尊敬的慈善家。据统计,霍英东用做慈善的捐款超过150亿元,其中2002年4月退出“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并把所持约值60亿元至70亿元的股份全数捐赠予他在澳门成立的基金会,用做建设澳门,创下香港最大笔捐款纪录。如果说霍英东先生是华人富豪们的榜样,那么,把自己蹬三轮车的所得全部捐给了教育事业的天津平民慈善家——白芳礼老人则是平民百姓的榜样。据统计,生于1913年的白芳礼老人捐款资教金额高达35万元。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能力和收入水平都超过白芳礼老人,但是,我们并没有做出与他相同的事情。因此,我们不要过多地责备企业家们的不捐赠行为,每个人都应该多考虑一下自己该做些什么。
其次,需要制度创新。这是企业家考虑得比较多的。我国企业慈善捐赠水平大致相当于美国1962年的水平。美国捐赠免税的1969年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而根据我国1994年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明显太低,尤其是对企业起不到激励作用。很多人捐款之后没有申请免税,除了不了解税法之外,也有因申请免税手续烦琐而放弃的。有消息说,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进行磋商,提高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以鼓励慈善捐赠。我们希望这个进程能加快,因为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需要形式多样。从我本人的感受和对一些人的了解来看,慈善捐赠最忌讳搞运动,不能天气冷了,才想到捐棉被,应该把捐赠融入老百姓的生活中。我4年前曾建议建立“周末捐赠制度”。如在周六的下午,在社区定点收集居民的衣物,这种“点对点”的帮助效果是很好的。而且对普通老百姓的捐赠不要苛求,应以捐实物为主,过多地捐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负担。
另外,应该鼓励私人慈善基金会的发展。直到2005年8月,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首个国家级私立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才在深圳成立,随后一些地区也零星出现了几家私人慈善基金会,可反响不是很大。私人慈善基金是以组织化专业化的形态出现,一边捐赠钱物,一边通过投资让基金增值,最终达到良性循环的目标,从而让更多人受益。我们渴望更多富豪涉足“私人慈善基金会”的行列。
第四,捐赠需要供需平衡。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一致。在中西部的贫困地区,钱物捐赠有很大的缺口,几乎是无所不需。而在东南沿海的贫困地区,“赠非所需”的情况使社会捐赠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如有报道,某单位向浙南一贫困山区送来了价值数十万元的服装,当通知以村为单位分发给农户时,村民们表示不需要。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为社会救灾济困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赠非所需”不仅给受助者带来尴尬,也造成了社会捐赠资源的巨大浪费。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构建捐赠平台、“按需捐赠”和“定向捐赠”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在一个城市的小范围、小区域内,明确贫困者的状况与需求是必要的,往往容易激发捐赠者的爱心。比如在《武汉晚报》上,几乎每天都有一版是说贫困学生或贫困家庭情况的,有的市民去实地考察后,果断决定怎么捐、捐多少、捐什么,效果十分明显。在开学时,帮助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比给贫困学生捐赠一些衣服更有效。这是雪中送炭的捐赠。困难群众领到了他们急需的物品,爱心物品也找到了最需要它们的地方,慈善捐赠也更加明智。
总之,慈善事业的发展也要讲科学。要改变我国社会捐赠方式偏于粗放的状况,有赖基层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更新工作方式和思路,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广播、公益广告牌等载体,建立捐受双方的沟通、互动平台,了解捐赠的具体需求,让捐赠者爱心流向有目标。同时,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要加强募捐的精确性,根据各地不同困难人群、具体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募捐,减少社会捐赠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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