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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日晚,北京市工商部门已经暂扣千余公斤涉嫌含苏丹红的鸭蛋,这些鸭蛋全部来自河北。目前,“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据11月14日《北京晨报》)。 “瘦肉精”事件已有致罪的前车之鉴,“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显然也逃不出刑法的制裁。不过,工商部门对这个事件中关于消费者赔偿的说法让人有些不解。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之一是有购物小票;其次要有红心咸鸭蛋的确含有苏丹红Ⅳ号的权威检测证明。另外,还必须持有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消费者食用在这家超市购买的红心咸鸭蛋后致病,且能表明其损害程度。如果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权威检测的高昂费用就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维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当然,如果把“红心蛋”事件当做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的这个说法,或许还有点法律依据。但是,现在“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说明“红心蛋”事件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的原则,消费者因为“红心蛋”事件受到的伤害,是国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的犯罪危害后果。如此,“红心蛋”事件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就已经转化为司法成本,完全应该由国家埋单。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按照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解决因为犯罪行为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红心蛋”事件涉及的赔偿面广,由受害人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实属不易。既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案件的危害后果,不如做个顺水人情,由检察机关代表受害的消费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或许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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