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1月20日讯
(记者李坤东)海大旅游学院学生住宿费所引发的争执有了最新进展。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海南大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宏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74141元。
2001年5月20日、2002年2月5日,新宏兴公司与海南大学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海南大学提供土地、新宏兴公司投资建设旅游学院4幢学生公寓及1幢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在合作期内,新宏兴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权、物业管理权、成本回报收益权。同时还约定,如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应按该项目投资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2003年11月14日,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政府举办的省直各类学校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含社会化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2004年1月1日起,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上述收费全额上缴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005年7月13日,海南大学给新宏兴公司发函称,按照相关规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海南大学对全校学生包括旅游学院学生实行统一收费,并将学生住宿费划入海南省国库支付局。其后,新宏兴公司认为海南大学违约,于2005年10月一纸诉状将海南大学告上了法庭。(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