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手术中误切了患者贾女士的肾动脉并隐瞒了实情,导致10多年后贾女士的右肾严重萎缩。为此,贾女士将阜外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阜外医院赔偿贾女士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近15万元。
1994年7月25日,贾某因患有高血压(专题访谈咨询)等病到阜外医院就医,后在入院治疗过程中,被诊断为“嗜络细胞瘤”。同年9月16日,阜外医院为贾女士实施了切除术。但此次手术中,阜外医院医务人员在分离贾某的肿瘤(专题访谈咨询)时,不慎误切断了她的肾动脉血管。随后,阜外医院医生将断了的血管结扎,并向贾某隐瞒了此事。
事隔12年,贾女士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她这时才知道自己的右肾因供血不足已严重萎缩,肾功能基本缺失。因此,贾女士于2006年4月起诉阜外医院,她索赔伤残赔偿金2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阜外医院不承认医疗行为有过错,他们说,医生在对贾女士实施手术前的诊断完全正确,而且该保的脏器也保住了,术后效果很理想。阜外医院同时指出,手术后医生曾明确告知贾女士定期复查,但她手术后在10余年里却未进行复查。贾某拖到现在,既加重了后果,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贾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外,根据医学鉴定报告,阜外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贾女士未遵医嘱进行定期复诊,对损害后果发生也有责任,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