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商业广场D座的业主左小姐还没完全从与开发商角力暂时胜出的兴奋中平静下来,一个令她惊诧并困惑的消息接踵而来:号称“湖南公益诉讼第一案”的金信·阳光在线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一案在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业主们要求退还燃气开通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败诉:判决理由源自市物价局文件
今年5月,金信·阳光在线20多名业主,将开发商长沙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开发商承担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中的2080元管道燃气建设费。雨花区法院近日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承担该笔费用。据长沙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我市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属服务性收费,由长沙市新奥燃气公司收取,收取对象是燃气供应服务的接受者,在本案中即是金信·阳光在线小区的业主。被告与新奥燃气签有协议,约定小区内庭院管网及入户的勘察、设计、施工均由新奥燃气承担,由被告代新奥燃气向业主分户收取,被告并未从中获利或额外收费。所以,对于管道燃气建设费的问题,原告可与新奥燃气公司协商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管道燃气建设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处理的纠纷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两案购房合同约定极相似
两起燃气开通费官司,在同城两个法院分别审理,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结果。可以肯定的是,业主与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某些政府文件是相同的。那么,是否是两案中业主所持的购房合同在供气方面的约定有较大差异呢?
记者在王府井商业广场某业主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其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写明:除“水、电、电梯在交房时达到基础使用条件”外,“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交房后的合理期限内达到使用条件”。此外,合同的附件三《住宅装饰、设备标准》中,写明厨房“预留燃气管道”,供气的标准是“煤气或天然气(开通费自理),IC卡智能煤气表(费用自理)。”
金信·阳光在线的合同如出一辙。同样是第十四条写道,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1.交房时,电梯能正常投入使用;2.交房时,水、电能正常投入使用;3.交房时,电话、有线电、宽带网、燃气管道预埋到户。在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也明确规定管道燃气预埋到户,安装智能燃气IC卡表,并同样有“开通费用自理”字样。
“在供气约定方面,看不出这两个小区的购房合同有什么实质区别。”一名法律界人士说。
观点:法官理解法条合同有差异
既然合同约定相似,为何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呢?作为王府井商业广场燃气开通费一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刘大华认为,这是因为法官对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合同条款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或理解,因此做出相反的判决也很正常。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我们国家对于管道燃气供应这一块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刘大华说,有关部门应早日进行相关立法或制定相关规章,才能避免这种对于同一问题有不同做法的尴尬。
据了解,在王府井商业广场燃气开通费一案中,原告方搬出了《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证据,力证“房屋成本中已包含管道燃气建设费用”、“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任何费用”。刘大华说,这些观点最后大部分被合议庭采纳。
而在金信·阳光在线的官司中,尽管原告方也举出了《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以证明燃气管道就是“房屋建筑的基础配套设施”。但最后,雨花区人民法院显然未予以支持,而主要是依据长沙市物价局的文件作出了判决。而长沙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邵武良律师则认为,王府井商业广场开发商金华康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到庭应诉,没有进行对自己有利的举证和陈述。
《燃气开通费开发商埋单》后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