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东华)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投资方新宏兴教育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兴教育公司),就该学院住宿费问题诉讼海南大学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海南大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新宏兴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74141元。
海大违约告上公堂
据介绍,2001年5月20日、2002年2月5日,新宏兴教育公司与海南大学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海南大学提供土地、新宏兴教育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建设旅游学院4幢学生公寓及1幢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在合作期内,新宏兴教育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权、物业管理权、成本回报收益权。同时还约定,如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应按该项目投资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2001年至2005年秋季开学前,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将每年收取旅游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足额支付给新宏兴教育公司。
据悉,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海南大学对全校学生包括旅游学院学生实行统一收费,并将学生住宿费划入海南省国库支付局。而新宏兴教育认为海南大学违约,于2005年10月一纸诉状将海南大学告上了法庭。经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海南大学将收取旅游学院学生住宿费10万元转入旅游学院账户;驳回新宏兴教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后,新宏兴教育公司不服,并上诉到海口中院。
是否构成违约成焦点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新宏兴教育公司与海南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并支持新宏兴教育公司要求海南大学将相关学生住宿费10万元转入旅游学院账户的诉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是海南大学收取旅游学院的学生住宿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海口中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明确:“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实现学校后勤社会化”。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的收费应当认定为“社会化住宿费”的范畴。其次、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厅、监察厅、教育厅于200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教育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精神,政府举办的省直各类学校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含社会化住宿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社会化住宿费不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列,不属于该行政行为调整的范围。
海南大学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的《关于旅游学院学生收费问题的函》,既不符合行为前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也不符合行为后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不具备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海大承担违约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海南大学在2005年8月的秋季开学收费中,收取旅游学院学生住宿费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新宏兴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由于新宏兴教育公司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为尽快解决纠纷,只要求按投资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即人民币2374141元),属于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照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在认定海南大学收取旅游学院的学生住宿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海口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为:维持美兰法院判决第一项;撤销美兰法院判决第二项;海南大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宏兴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741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