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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在今年赴京参会全国“两会”前,全国政协委员、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春兴注意到一起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今年2月,从重庆到广州的一辆客车在贵州龙里县翻落河谷,死伤者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杨春兴看后十分揪心,在会上,他专门就加强省际交通客车安全管理和提高对农民工交通事故的赔付金额提出提案。 杨春兴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交通事故中,城市人和农村人所得到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而乘坐省际交通客车的乘客以农民工居多,一但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又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但让他欣喜的是,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我省今年的地方立法中首次得以显现。9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贵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草案明确提出,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应“同命同价”,消除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悬殊差别。
省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多年的一位负责人说,强调社会公平、社会和谐,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诊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能继续人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差距。《贵州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农民工家属有望以法律为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亲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述评构建“和谐贵州”的目标令人期待。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这是省委关于构建“和谐贵州”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重要内容。从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背后,我们可以感受到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必须从民主法治的“制度”上寻求公平正义,才是构建“和谐贵州”的根本保证。
百姓看法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沈磊说,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人们要想和谐相处,必然要求有明确的是非标准、清晰的行为规范和严明的行为限制制。法律杠杆由于具有行为规范的强制作用和行为失范的惩戒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根本性导向作用,因而成为最核心的杠杆。道德制约、利益协调因为有了法律的制约才具备了应有的意义。
从事律师工作的陈先生说,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和谐社会当然要靠教育和道德手段,但最积极可靠的途径是通过法治来公平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达到长久的和谐。 作者:王兵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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