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0日电(沈汝发、陈立烽)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为由判决被告罗荣、罗华立即停止在原告罗志的新墙与两被告的老墙间的巷道建房。
1962年,原告罗志的父辈从外地迁回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罗屋组,在与两被告的父辈房屋相邻处建房。 1992年,上杭县土地管理局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明地号的土地使用者是原告之父,与俩被告房屋仅一墙之隔。2001年原告经审批拆旧建新,在与两被告相邻一面缩进1.1米至0.9米,留下一条巷道,并朝巷道开了两个窗户用于采光、通风。
2006年8月,两被告未经审批,在原告新墙与两被告的老墙中间的巷道砌墙脚,日后如砌墙势必会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原告为此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原告新墙与被告老墙之间的巷道上建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规划允许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邻方同意,不得以其建筑物直接遮蔽相邻方工作生活用房的光线和堵塞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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