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状告医院获赔10万
法制网武汉11月19日电记者胡新桥一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而状告入狱前输血的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湖北省襄樊市尘埃落定。襄樊市襄阳区人民医院依法判令河南省邓州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在押犯张铭(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营养费2万元,共计10万元,两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95年,张铭因被人用刀刺伤腰部,在邓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肾切除术。因手术中需要输血,邓州市某医院便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1600毫升和血浆500毫升输入张铭体内。后因张铭病情加重被转入邓州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3天,住院期间该医院又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200毫升输入张铭体内。二被告均未对所输血液及血浆进行HIV抗体检测。1998年2月,张铭因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铭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在去年的一次体验中,张铭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张铭想到10年前的那次手术,幸好其在邓州市两家医院的医疗票据等资料仍保存完好,遂通过父亲找到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这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暂预付医疗费、营养费等38万余元。
据悉,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而维权的官司,在湖北省还是首例。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医疗侵权案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本案中张铭只需证明与两家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和受到损害的事实。而被证明与张铭有医患关系的邓州市两家医院在庭审中不能举证证明献血人员的血液系健康血液,故两医院不能排除张铭在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