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张钰出示性爱录像及4份“保证书”,称与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接着,写“保证书”承认“强奸未遂”的副导演出来喊冤: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下的“保证书”。昨日有评论称,这一事件应考虑司法介入。
该评论说,这一事件透露出诸多犯罪线索。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如果确有强奸的事实存在,作为被害人的张钰,是没有权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证书”中所谓“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侵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张钰自述花钱请坐台女子,让她和导演发生关系,这又是典型的介绍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