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武汉市民政局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将包括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但新政还未实施,骂声已成一片。民政局回应称,将来实施有偿命名时会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让企业命名,详细实施细则正在酝酿。
北京有张自忠路,南京有中山路……现在,北京又有了联想桥、四通桥,青岛也有了海尔路……地名,从某种意义上代表和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精神和价值观,因此就深深地打上了一个时代的烙印。
“名字换银子”——
政府拍卖地名:笑骂中前行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叶静/北京报道报道
近日,武汉市政府发文倡行“地名有偿化”,引来舆论一片嘈杂。
“如果把地名卖了,以后大家还记得路吗?”在武汉市宣布将实施“有偿地名”后,一位网友很快发表了这样的疑问。
10月18日,武汉市民政局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地名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有偿命名。
随后而来的疑问和担忧看起来更是有一丝讽刺和搞笑,“我们家会不会变成‘妇炎洁’小区?”“今后给朋友的信上是不是要写上‘脑白金’路?”更有笑称武汉市将变成可口可乐市。
新政还未实施,骂声已成一片。
11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致电武汉市民政局,民政局一再表示,所谓的地名有偿使用只是政府文件中的一个想法和提议,目前,并没有真的开始实施。至于目前存在的种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即便将来正式实施有偿命名,也会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让企业命名”,目前,民政局正在酝酿详细的实施细则。
其实,作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的一种新方式,武汉市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各种形式的地名有偿化早已在全国遍地开花。
有偿命名,各地开花
根据《通知》,地名有偿命名包括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公用设施必须是该市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地名有偿命名采取拍卖和协议两种方式进行。若一处地名仅一家企业有意冠名,可采取协议方式;若有多家企业对一处地名有意,则采用拍卖的形式。此外,若企业出资修路,道路可以企业名称冠名。
尽管已有原则性通知,但是否所有企业皆可命名,命怎样的名,以及命名有效期限目前都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致电武汉市民政局采访时获悉,目前具体的内容都还在考虑。但对于此前已有媒体报道的种种方案,武汉市民政局表示这些说法只能代表部分官员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民政局最终的态度。
此前,武汉市实施有偿地名的主要倡议者、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管理规定,企业可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不能用人名、含封建迷信色彩的词汇或破坏安定团结的词汇。对冠名权的出让,也有一定年限的规定。
尽管命名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道路有偿命名的具体做法在其他地方早已有先例。
“今年5月我们首次尝试有偿命名,拿出了3个地铁车站副名的冠名权进行拍卖。”南京市民政局地名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对于将来是否还会继续有偿,该人员表示,5月份的命名只是一次尝试,以后是否会继续有待考虑,以后评估定价和冠名的方式也不一定完全同于此次,将会制定相关文件更进一步明确,依法办事。
除了今年试行有偿命名的南京外,天津、青岛、济南、重庆等地更早时候就已开始实施地名有偿命名。
根据青岛2004年出台的政策,青岛地名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命名。有偿命名适用于青岛市内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名称;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名称等。参加竞标的企业单位可以用企业单位名称、产品商标名称冠名地名。同时,有偿冠名还应遵循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等原则,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虽然还没有一个城市的做法成为“模本”,但和武汉一样,全国很多地区正在开始相关的有偿命名研究讨论工作,试图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一步发挥地名的经济效益。
11月14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了解到,目前出现的地名有偿命名现象,虽无法律提倡,但也无法律明确禁止
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