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广西男子覃某受雇参与工程施工,搬运钢筋过程中钢筋碰上了高压线,遭受电击后左前臂截肢。一审法院以70岁的年限为覃某计算安装假肢费用,且一次性付清,赔偿方不服上诉。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该案,维持原判。
去年7月18日上午,在无监管人员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覃某等人由韦某带领在禅城某工地施工时,因钢筋碰到高压线,覃某当场被电击伤。据了解,该施工地段属电力保护区,施工方未向供电部门提出施工申请,也未作出任何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属违章施工。
事发后,覃某被送进医院时,全身多处已被电烧伤,左手左前臂屈肌腱坏死、挛缩、神经损伤,软组织坏死。住院期间,覃某进行了左前臂截肢手术。经鉴定,覃某属于六级伤残。1个多月后出院时,医院建议覃某装假肢。
同年10月,禅城区某康复器械厂出具假肢装配证明书,证明覃某适合安装假肢,费用为1.8万元,约四年更换一次。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覃某一次性获得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赔偿总共25万余元,其中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19.8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0岁-26岁)÷4年×18000元=198000元],计算的年限是以70岁为标准。
一审宣判后,几名赔偿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覃某残疾辅助器具费至70岁不合理,其中一赔偿方还指出,“目前没有相关资料认为人体正常寿命的合理预期为70岁”。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以70岁为止期,符合对人体正常寿命的合理预期。(记者 李芳波 通讯员 李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