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认为城景祥影视公司在放礼花时将自己的眼睛炸瞎了,汪先生将“东家”起诉到了法院。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汪先生21万元。
2006年春节放假后,汪先生到该公司工作。3月3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发现在院落内一枚没有燃放的礼花炮,当时要求在院内干活的人将礼花炮处理。
当晚,汪先生被礼花炮屑炸伤右眼,导致其眼球被摘除,伤残程度为7级。为此,汪先生起诉要求城景祥影视公司赔偿28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景祥影视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应付主要责任。
据此,判决城景祥影视公司赔偿汪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