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鹏 肖宾)昨天,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通知称,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根据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但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不同用途地价受此次影响不尽相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实际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所提高。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根据当时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因此,提高征收标准将带动征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从而直接抑制用地扩张冲动。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