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者反对者形成两大阵营
周泽质疑养路费遭征稽人员群起反击
本报记者 崔丽
谁站出来反对质疑养路费
周泽最近成了大忙人,几乎每天都要接到媒体要求采访的电话。身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周泽,“成名”缘于近期对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连续发问。
今年8月,周泽提出,“养路费:最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之后,周泽多次通过媒体发表言论,指出养路费征收违法的问题,并于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对违法征收养路费进行问责的公民建议书。
其后,各方对于养路费是否违法征收的讨论持续升温。支持与反对者形成了态度截然对立的两大阵营。
有赞成者发文,“我们应该感谢周泽”,他揭开了一个大多数人蒙在鼓里的严重问题。
有反对者认为,周泽此举在于“制造轰动效应”、“哗众取宠”。更多的反对声浪,来自于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人员。其中包括:“对于周泽,我们交通征稽人员可能没有不感到咬牙切齿的。”
而一些地方交通执法人员则具名发文对周泽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驳,将周泽的行为定性为“对国务院的权威性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挑战,对我国养路费征收体系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更有甚者将周泽归为“唯恐天下不乱的少数人”,并建议交通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将周泽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养路费非法说”带来连锁反应
交通部门有关人员之所以“痛恨”周泽的缘由是,自周泽提出养路费征收违法问题之后,在实际生活中引起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责难;多位车主将养路费征稽部门告上了法庭;还有很多车主与周泽联系,希望他代理跟养路费征稽部门打官司;也有车主表示以后要拒缴养路费……
江苏省盐城市公路管理处王延龙副主任在给本报发来的邮件中说,许多车主都把周泽看成“救世主”,将其文章作为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挡箭牌”,使得养路费的征缴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地方本应是养路费征收高峰的季节却成了全年的低谷。
目前征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这场关于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的争论当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目前作为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合法有效。
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最初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除享有免征养路费特权的车辆外,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交纳公路养路费。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有专家认为,这是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
1999年,对《公路法》进行修订,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而自1999年之后,国务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一直没有出台。2000年10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发(2000)34号文转发财政部、交通部等十个部(委、办、局)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交通收费项目,“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并规定同意开征燃油税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
争议由此而起。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认为,国发(2000)34号文件就是国务院根据《公路法》的授权作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公路法》修订实施日,不是养路费的废除日。因此,养路费征收合法、处罚合法、强制合法。
周泽认为,《公路法》是在取消养路费的前提下,授权国务院制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决定什么时候停止征收养路费。
周泽认为,“34号文显然超出《公路法》授权的范围,本身也是违法的,而且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合法依据”。
法律打架还是利益之争
作为“无车一族”,周泽注意到自己关于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观点得到普通百姓的极大支持。而认为养路费征收合法的人,几乎都是交通部门的人。“这说明,我与其他人的分歧,并不在于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法条的理解,而在于利益、立场的不同。”
周泽说,“这场争论的根本,也不是法律打架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清楚、明确的。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相互扯皮,牺牲了法律。”
周泽说,据他了解,当初《公路法》修订时,税务部门就已做好了征收燃油税的准备,但由于税务部门“只接事不接人”,原来征收养路费的人无法安排,于是燃油税也就没有开征,而听任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路法》已经规定公路养护资金应采用依法征税筹集的情况下,今天仍在征收养路费,不能说没有养人的考虑,而且考虑更多的,恐怕就是养人。”
周泽认为,造成养路费违法征收的主要原因即在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驱动。“没有人可以否认,养路费征收和管理中拥有的收费权、减免收费的决定权、收费过程中的处罚权、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权等等,就是权力和利益。在《公路法》已取消养路费的情况下,各地沿用早已不合时宜且也不合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继续征收养路费,各地甚至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交通部等部门还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务院转发文件,强化养路费征收工作,很难说不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作祟”。
周泽透露,自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的建议后,尚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回复。他相信,“这是有关部门基于慎重的考虑。但有关部门及时回应,早作定夺,同样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