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闪回:今年5月7日,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到营口市路南液化气站检查过程中,发现院内有四只未经检验的液化气钢瓶。质监局以液化气站充装未经过检验的钢瓶为由,对该液化气站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报营口消息(特派营口记者刘家伟)日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液化气站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起被告案以胜诉告终。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液化气站充装了未经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并且质监局曾对液化气站作出罚款的处罚,责令其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而液化气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充装未经检验的液化气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