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我,我没签过这个协议,我是代理。”近日,一位王姓当事人在栖霞区法院面对法官“你诉状上说的是真的吗?”的质问,支支吾吾讲不清诉讼的原因。
王某向栖霞区法院诉称,他于2004年12月与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 协议规定,该公司指定他负责其产品注射用利巴韦林粉针剂在广东省的销售推广工作,他向药业公司交纳5万元保证金,药业公司负责向他供货,协议终止时,保证金返还。今年2月28日,他向药业公司汇去货款47000余元购买产品,但药业公司无法供货。王某要求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35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王某提供的销售代理协议是南京某公司与药业公司之间订立的,王某既不是协议订立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的员工,更没有协议双方的授权委托证明。
王某承认,他个人的确没有和南京某药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他只是出于好心想代理这个官司,打赢后参与分成。令法官啼笑皆非的是王某连起码的法律关系都理不清。
近日,栖霞区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审理法官表示,我国法律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着很多滥用诉权的现象,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