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君
郑州的杨金伟投资10万元开了家失物“复得”公司,专门为丢东西的人找回遗失物品,但失主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尽管明码标价,失主领遗失物品时依旧会讨价还价。更有不少人认为,其“有偿还金”的做法违背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见11月20日《成都商报》)
对此,杨金伟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79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付”。但是这个费用显然不包括利润,所以,在完善的物权法启动之前,杨先生还难以取得法律层面的支持。而没有利润,他的公司就不能生存。
正是这个原因,人们才容易将其放在传统美德的显微镜下进行检视和剖析。不错,“拾金不昧”确实是一支道德标杆,但这过于理想化,从来没有全面实现过,在近日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恐怕更不会实现。笔者认为,杨先生的“复得”公司正可谓生逢其时,可令许多人“拾金不昧”的梦想在某种制度条件下成为现实。
实际上,在一些物权法律法规完善的国度,类似杨先生“有偿还金”的行为,完全可以从法律上找到相应的条款。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者,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前些时披露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也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
总之,若有了“有偿还金”的法律支撑,可能更有助于重新激活长期困扰“拾金不昧”美德发扬光大的道德死结。世上没有“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理想国度,更没有“拾金不昧”或“路不拾遗”的美德天堂。让我们对杨先生的“复得”公司报以宽容,从“道德乌托邦”的梦境中彻底苏醒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