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司法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国家运用司法权力,以维护社会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依靠公正司法来加以维护。 当前,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司法就是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体现公平和正义。一是过程公正,即程序公正。就是人民法院正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秩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案件。司法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所依照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程序,因而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和规范内容。二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就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正确运用实体法律规定,解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具体量刑问题,以及对其他案件中当事人间纠纷处理问题。作为公正司法的这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种外在公平与内在公平的有机结合。程序公平合理,运用得当,就能保证当事人外在的公平。具体地说,就是只有严格地执行司法程序,才能保证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纠纷处理公正。而实体公正意味着公正的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人民的意志得以体现,正义得以伸张。一般地说,公正的程序通常会得出公正的结果。但两者关系又存在对立的一面。有时结果公正但程序并不符合公正理念的要求;而公正的程序未必总能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因此,在立法上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不同偏重,在执法上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监督的异同,常常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由于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人们通常把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的一种工具,而不承认其独立价值。体现在立法中,表现为有关程序的立法粗疏、弹性过大;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注重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忽视对已有程序制度的严格遵守。实践证明,这种观念和做法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必须完整地认识公正司法的内涵。
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重要。一是有助于尽快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秩序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对市场规则和他人行为的合理预期之上的。也就是说,解决社会纠纷必须遵循及时、公正的原则,这是一切法律和规则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的数量会不断增加,纠纷的形态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如果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人们就会对社会和法律失去信心,从而制约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公正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发挥着保护合法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二是有助于法律的公正价值得到最终实现。执法和司法都肩负着实施法律的职责,但执法通常依靠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直接的管理活动来实现;司法则是在法律秩序遭到破坏或社会纠纷发生后,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是一种间接的事后的法律实施活动。由于它直接表现为对法律冲突的处理,对违法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的救济,因而对法治国家的形成具有关键性作用。因为正是在此过程中,法律的公正通过司法的公正得到体现,法律的各项目标也通过裁判的执行而得到最终落实,最终达到社会和谐。三是有助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不仅要求一般群众遵守法律,更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合法。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根据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被滥用的道理,就有必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适当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是这类制约机制中重要的一种。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某些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在纠正违法行为,打击不法官员的同时,也给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警示,促使其依法行政、清廉为政。四是有助于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群众普遍法律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差,而这就成了当前推行依法治国的一大障碍。要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当然要通过多种途径,但公正司法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在一件件个案的公正审理过程中,人们了解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法律为什么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而也就逐渐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国家的向往,从而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这种观念的进步,恰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基础。
由此可见,公正司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的精神,在正确认识公正司法的内涵及其重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张英溪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