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宝硕股份后东盛科技高管又遭谴责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犯罪
新闻分析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宣布,决定对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郭家学等高管进行公开谴责,并认定郭家学等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东盛科技是又一个因巨额资金被占用未及时披露遭谴责的上市公司。
上证所查实,自2003年以来,东盛科技的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企业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占用东盛科技资金158826万元,占东盛科技上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47.58%,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及时发布公告。
上证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董事长以下十余人公开谴责,并认定郭家学、王崇信和刘棣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前,东盛科技巨额资金黑洞浮出水面之后,股票就玩起了过山车,连续多日封在了跌停,上海投资者自发组织起来维权。人们疑惑的是,一纸谴责公告对投资者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不到20日,先有宝硕股份,今有东盛科技,以后还有哪个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有此“荣幸”?谴责何时了?
就信息披露而言,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全面、及时、准确并适于解读地公告其信息,是最为基本的义务之一。美国的萨班斯法案,更是将信息披露的义务提升到从未有的高度,违反规定者最高可判十年监禁。我国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可谓不少,也可谓严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几人?
上市公司完成清欠,恐怕是中国独有的“风景”。因为上市原本是为国企服务,所以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掏空上市公司为己所用,曾经以为是理所当然。但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却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不久前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权,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的立法本意何时能实现?
果真有人因为信息披露问题,或者掏空上市公司情形,受到刑事处罚,只怕是后来者才会少些。(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