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教师法庭鼓掌案终审
不符起诉条件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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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温州11月20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包珍珍今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温州七中女生吴雯雯父亲对温州市教育局、温州七中“组织教师法庭鼓掌”案的起诉(见法制日报7月19日六版)。
2006年1月,吴雯雯因故未能参加学校考试而自杀,其父母遂将温州七中告上法庭。4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温州七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完第一轮代理意见时,庭下突然爆发了掌声。为此,吴雯雯的父亲吴立俊提起诉讼,认为这次鼓掌是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的侵权行为,是对死者吴雯雯的不尊。请求判令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吴雯雯家庭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两单位为被诉主体诉至本院,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吴立俊的起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鹿城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维持一审裁定。(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