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实施新《公司法》以来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曾庆光)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工商局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至今,在厦门市工商局注册的一人有限公司已达1038家,其中思明区就有505家。 个人独资企业今年却受到投资者的冷落,仅思明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就从去年的407家锐减到91家。
“一人公司”为何“受宠”
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一人有限公司得以浮出水面。那么,为什么投资者对一人有限公司情有独钟,而放弃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或传统有限公司?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思明区工商局注册科科长郑耀崇。
郑科长解释称,一人有限公司以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反应快速的优点赢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
首先,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好处。在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下,经营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一人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相对小一些。再者,一人有限公司由于有注册资金的要求,公司在实际运营中的融资能力也会有所增强,更有可能获得外部的融资机会。
其次,与传统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在于“一人说了算”。旧《公司法》中规定,两个人以上才可以设立公司。但是两名以上的股东就可能出现观点上的分歧,导致经营管理上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决策机制,只有一名股东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以前,思明区就曾出现过三名股东之间因经营不善问题而翻脸,其中一名股东悄悄把公司从思明迁到了湖里,三个月后,另两名股东发现公司不见到处找不到,只好向工商投诉该公司违规行为,通过此举才找到公司。
开“一人公司”要权衡利弊
郑科长强调说,凡事有利必有弊。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缺少其他股东的外在监督,公司经营资产随意减少的几率、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混同的风险程度,以及公司股东为逃脱对外债务而有意抽走资金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因此,新《公司法》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上增加了审核的条件: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且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使得投资者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一般有限公司所需;公司投资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他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幅度增加。
适合有经验投资者“转型”
郑科长提醒广大投资者,一人有限公司虽好,但最好能适合自己。一人有限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更加适合已经有一定创业经验的投资者“转型”。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和开设新公司是一样的,主要有公司名称的申请、制定公司章程和确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并提交工商局进行审批;由一般有限公司转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则需要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手续。如果是首次创业,不具备一定的公司管理经验,或是资金实力欠缺,可以考虑选用其他更加符合自己的需要的企业形式。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条款不难发现,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条件,无论从注册资本金额度、注册时一次性实缴注册金数目、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数量、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核要求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条件,均大大高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所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