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储备局原局长田梅获刑6年
指使财务处长挪用公款400万元,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省储备物资局原局长田梅在任职期间,指使本单位财务处处长挪用公款400万元,2004年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后田梅提出上诉。 今年11月1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挪用公款 被判6年
1994年5月27日,时任省储备物资局局长的田梅,为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存入太原环通公司10万元本金。1996年12月,环通公司经理张倩因个人炒股资金周转困难,找田梅想从储备局借款300万元,田梅叫来单位财务处处长魏玉凤,让她给张倩办理借款事宜。在谈及借款用途时,张倩申明该款用于申购新股,保证公款使用无风险,并许诺多给利息,给个人挣点钱。
魏玉凤按照张倩提供的环通公司账户,以储备局的单位代码为收款单位,将储备局的公款分两笔共300万元汇到环通公司的账户上。同时,魏玉凤按照田梅的安排将环通公司的账户,作为本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进行虚假记载。1997年5月,张倩串通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支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以“调账”名义违规操作将300万元本金及利息69930元归还省储备局,因该笔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于是田梅联系张倩,由张倩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以银行“特种转账借(贷)传票”转付成30915元正常利息。
1997年10月21日,环通公司急需100万元经费,在田梅的授意下,魏玉凤又以上述虚假方式将省储备局的100万元公款转入环通公司账户,张倩后来归还这笔借款。之后,魏玉凤又在田梅的安排下对此项资金使用情况不作财务记载。
2004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田梅、魏玉凤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田梅对此判决不服,当即决定上诉。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今年6月21日,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田梅、魏玉凤上诉案,田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田梅根本不知道400万元被张倩或环通公司所使用,本案发生时其不主持省储备局工作,不可能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
采访时,办案的检察员告诉记者,魏玉凤与证人张倩的证言从始至终均证明田梅知道400万元借款之事,魏玉凤始终称她是按田梅局长的决定来执行的。另外,魏玉凤多次供述,之所以将环通公司账户与本单位在农行新开的账户混记,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田梅签字,逃避审计部门对账目的审计,并且田梅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起指挥、决定作用,其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魏玉凤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也作了反驳。
最终,合议庭认为上诉人田梅、魏玉凤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逃避财务监管数额巨大,二人在共同挪用公款过程中,田梅起主要作用,魏玉凤起辅助作用。11月17日,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田梅、魏玉凤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王少斐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