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3:15东北新闻网毒品,人人避而远之。然而,仍有个别人贪图利益,铤而走险,干起了运输毒品勾当。近日,三名运输毒品的被告人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重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出生,山西广灵县人,无业),田某某(男,1966年出生,丰镇市人,捕前在呼和浩特市工作)、白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从呼和浩特市租车到广西省广灵县。 李某某找到广灵县王洼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男,1982年生出,山西省广灵县人,无业),三个连夜开车到河北省蔚县,与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了鸦片,第二天早晨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与白某某、侯某某携带鸦片从山西省广灵县开车回到呼和浩特市,在去往武川的公路收费站,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乘坐的车上查获黑色膏状物两罐头瓶、一塑料包。遂将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物品为鸦片,重137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使用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购买、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此外,被告人田某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文/云静(新华网-呼和浩特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