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张景亮 通讯员 薛萍 志军朱珂)今后,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企业改制将受到严格限制,出资或受让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所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记者今天从市国资委获悉,我市日前出台有关意见对管理层参与企业改制行为进行了诸多限制和规范,以防止各类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可以组织内部职工作为一个受让方参与市场竞价。大型企业管理层通过增量持股方式参与本级企业改制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并要在改制方案中,对管理层成员所持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据市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出资或受让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所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及内部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并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发起人参与企业改制:经审计认定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结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合法来源相关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