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帮助追回并提醒市民:不论拾到他人财物或替他人保管的财物,都不能非法占有,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本报讯(记者 周书金 通讯员 唐胜德)近日,一名在桂林做生意的外地女士,将在银行存款时储蓄员误填在她存折上的数万元巨款取走,欲占为己有。 银行方面及时发现并进行追缴,遭到对方的拒绝,在110民警介入后,终于使对方如数将巨款退回。
11月13日下午,一名女储户在建设银行桂林市清风储蓄所存款,由于储蓄员一时疏忽,填写存折时误将6800元写成68000元。事后不久,储蓄员便发现了错误。经调出这一存结的存款记录观看,该款已被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分两个地方取走。银行经过一番努力,于11月14日中午找到了那位存款者。存款人系内蒙古人,在市内某小区做乳业生意。此时,为了躲避追缴这笔不义之财,此人正在进行门面转让,准备开溜。当银行找她要回那笔巨款时,她当面抵赖,拒不交出。
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银行有关领导拨打了110求助。北门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
当事人见警察到来,态度依旧恶劣,认为钱是银行打给她的,不是偷的、抢的,要这个钱不违法,就是不肯交出来。民警耐心地讲法律知识,说明侵占银行这笔钱是违法的,如不交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耐心开导,当事人终于将钱如数归还给了银行。
警察提醒市民:不论拾到他人财物或替他人保管的财物,都不能非法占有,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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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