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的对象是上述地区的村民。其中,男性村民为55人,占51.9%,女性村民为51人,占48.1%,男女比例基本平衡。18到45周岁的青壮年村民占81.2%、45周岁以上村民占18.8%。被调查村民文化程度状况为,小学文化程度约占25.4%、初中文化程度约占34.0%、高中文化程度约占22.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约占9.4%。 11.3%的调查对象曾经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村干部,88.7%的调查对象从未担任过村内职务。
通过对问卷反馈信息的综合分析,本次调查反映了当地农村法治八大现状:
媒体成为学法律的主渠道
在所列举的主要渠道中,电视、报纸和广播成为村民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占57.5%。通过国家普法宣传和各种会议了解法律知识的为12.3%,由别人介绍传授的占36.8%,自己在生活经历中积累的占17.9%,通过课堂等其他途径了解的占3.8%。
半数村民学法愿望强烈
认为法律与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密切,愿意学习法律知识的村民占50.9%;认为关系不大,不愿意学习的占21.7%,持无所谓态度的占27.4%。
宪法宣传需要深入
被访对象中,47.2%的村民知道有宪法一词,但不知道它的具体含义;知道但了解不多的占20.8%;基本明白宪法一词含义的占14.1%;从未听说过这个词的占17.9%。这暴露出当前农村宪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多为表面的、浅层的宣传,缺乏深入、具体的讲解。
政策与法律区分模糊
认为国家政策是法律的村民占72.6%,认为不是的占27.4%。大部分村民对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是模糊的,这使得与法律抵触的“土”政策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调解成为纠纷解决重要方式
当发生邻里纠纷时,37.7%的村民选择找村干部解决或人民调解员解决,34.0%的村民选择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决,忍气吞声的人为22.6%,选择打官司的人仅为14.2%。同样,当被问到耕地还没有到期就被村委会收回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时,88.7%的村民选择找村委会、向乡政府反映或到上级政府上访等方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即打官司的只有5.7%,余下5.6%的村民愿意去找新闻媒体主持公道。另外有41.5%的人认为遇事打官司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了,被逼无奈。由此看出司法在当地村民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所占比例还较低。政府或人民调解员调解仍是当地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不懂法是不愿打官司的首因
45.3%的村民不愿意打官司是不懂法律,不了解相关程序;认为费时费钱成本太高的为22.6%;认为司法不公正,不能取得较好解决效果的为24.5%。
大部分村民知道静坐等信访行为违法
知道有《信访条例》的村民占49.1%,不知道该条例的有50.9%,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90.6%的村民清楚在马路上静坐、聚集在政府门口不让工作人员自由出入、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信访接待场所等行为是违法的信访行为。
民主管理待改进
在村务管理中,一些村民反映本村虽然召开过村民会议,但次数很少,极少数的村民反映本村从未召开过村民大会。在召开过的村民会议中,关于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讨论最多,其次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48.1%的村民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是民主、公正的。
对于村务公开,一些村民反映本村设置了村务公开栏,但只有11.3%的村民经常去看,67.9%的村民只是偶尔或从不去看。
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村务状况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和村干部人事变动情况公布最多,而村中财务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则较少公布。
一些村民亲身经历或者听说过本村村委会成员有滥用职权或违法违纪的现象。在工作方法上,少数村民认为本村村委会成员采用的工作方法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作决定不听取大家的意见。
在被调查村的村委会选举中,差额选举、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等民主形式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郑秋 顾鑫 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