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洲:基金业当前面临八大问题
■本报记者 张东臣
“增加销售渠道只是一方面,决定投资者买不买基金的最终还是要看基金的盈利能力和基金公司是否值得信赖。目前,基金业绩多半还是与股市行情涨跌与共,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互信。 基金公司乃至监管层都应该多听听市场的呼声,尊重和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11月18日,在搜狐财经和《网络传播》杂志主办的“2006首届电子商务与基金营销论坛”上,基金立法专家王连洲的发言直指国内基金业当面所面临的八大问题。
一是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基金持有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有效行权的平台和机会只能是持有人大会。《基金法》赋予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权力,但基金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和相关表决的门槛设置较高。王连洲认为,即便如此,有关方面若能真正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贯彻落实《基金法》,完善健全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或维权,那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是可以得到较好保护的。而现实是,有关方面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有意无意地设置了阻力和障碍。
二是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有关方面应予以重视,并积极的推行。《证券法》、《基金法》等在很多处都规定和引入了民事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果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违规者要用自有资产买单。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屡有发生,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诉讼出现。王连洲认为,这并不是基金持有人无事可诉或不想诉,而是难以诉、诉不起,而且即使诉了也难以受理。
三是基金黑幕的现象并没有绝迹,监管仍需加强。自2000年基金黑幕被揭露以来,国内基金业的规范程度日益提高。然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各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经常见诸报端,有关方面也往往不能及时地公开与查处,有些也只是进行了内部的处理,更多的则是淡化处理。这不仅在客观上会纵容类似行为的发生,而且给持有人维护权益造成了极大限制。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的监管手段先进,在国际上也位居前列,有关方面应该认真反思,提高效率,弥补监管制度、监管思路、监管诚信、监管方法等方面的不足或缺失。
四是基金发展模式过于单一,产品创新不足。目前国内基金理财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仅有的“契约型公募基金”显然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基金投资风格趋同,基金同质化的问题日趋严重,产品设计难脱“千人一面”的窘况。为了化解投资者的恐高症和控制单只基金的规模,继续扩大基金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增加管理费收入,不少基金公司不得不频繁推出风格相近的偏股型基金产品,甚至推行基金的复制和分拆。根据市场的普遍反映,认为监管层应当而且需要放松对市场的过度管制以及审批等公权力的行使,把该市场做的事情还给市场去做,应鼓励基金市场改革创新,尽快发展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基金,为私募基金正名,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满足不同层次、类型投融资者的需求。
五是目前基金公司两极分化严重,需要及早提出应对办法。目前国内基金公司由于股东背景、成立时间、经营业绩以及营销市场条件的差异,两极分化日趋严重。资源向强者集中,行业壁垒增加,几乎达到半垄断的程度,后来者机会已大大减少。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在信息、人才、审批、渠道等方面无处不受到限制和制约。
六是有关方面对封闭式基金的维权诉求理解不够,重视不够。封闭式基金利益输送事件屡禁不止,不积极进行分红又导致流动性丧失,而基金管理人不论业绩好坏照样旱涝保收,不断蚕食资产。持有人产生焦虑心情而提出种种诉求,完全可以理解。王连洲认为,《基金法》实施以来,不少持有人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展开维权活动,这是基金业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表现,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要相信市场在多数情况下是理智的,只要基金公司诚信守法经营,维权事件发生的几率就很小,更不会蔓延、泛滥。
七是基金监管层对市场干预有余,依法行政不足。监管者需要树立“市场化、法制化”的观念,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提高监管工作的实用性、科学性,使依法监管真正成为监管工作的重心。同时,应当提高透明度,使监管行为公开透明、监管过程清晰可见,以防止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应矫正和淡化以市场“主宰者”、“包办者”自居的观念和心态,向真正的市场“监管者”、“裁判员”、“秩序警察”的角色过渡;应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平正义呼声的力量,参与对市场主体以及监管者自身进行监督;在制定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关系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则问题上,应广泛征求并尊重包括持有人在内的市场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方面进一步改善和升华。包括各种机构建制、内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都应当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要平衡各方利益,增强经营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要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各有关方面的情况沟通;要规范内部人行权行为,也要防范大股东对基金运作的不当干预。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宜频繁变动,基金公司的特许性、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稳定性和高素质的特殊要求。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