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薛某,因被指控挪用公款,近日被公诉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12月改制,更名为“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其间被告人薛某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于2003年3月14日被免职。1996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与山东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中国石油物资广州分公司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
1999年10月,清华阳光将所持股份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研究所。该所于同年12月28日,将购股款100万元以被告人薛某的名义,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解放南路储蓄所。2000年6月15日,薛某将该款电汇至其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的活期储蓄账户内,并将该存折私自保管。2002年8月4日,被告人薛某擅自将这100万元购股款划转至其妻王女士的储蓄账户内,并用于为其姐薛女士垫付购房款。2003年3月,薛某被免职后仍掌控并使用该款。
2003年8、9月间,薛某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5张定期储蓄存单(合计110万元)交由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是山东皇明的退股款。2005年6月,检察机关调查薛某的过程中,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应该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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