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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这两大环节,将是整顿重点。陈飞 摄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怎么办?昨日,长沙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联手整顿规范长沙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通知》,消费者可以拨打电话2232110举报投诉开发商在房地产领域的种种不良行为,与此同时,旨在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一系列专项活动,即日起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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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经纪将是整顿重点
据悉,本次整顿规范的主要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动态监管、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等六个方面三十二项违法违规行为。长沙市房产综合执法队大队长胡自文告诉记者,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这两大环节,将是整顿重点。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需要规范哪些内容?《通知》要求,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预售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通知》还规定,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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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内着手调查一批大案要案
据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石长松透露,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活动长达10个月,11月-12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底为检查落实阶段,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全市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检查;2007年4月,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发布、公告;2007年5月-2007年8月底为完善规范阶段,由长沙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石长松表示,将着手调查一批大案要案,绝不会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希望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开发商能够严格自律,发现问题及时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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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综合执法热线:2232110
据了解,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不力,违法情况严重或拒绝接受检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企业开发资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在长沙市政府政务网上进行定期公布。
发改委、建委、房产、工商、物价部门将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主管部门开设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如下: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2232110,此为房产综合执法队投诉热线;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665534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8665922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891688
长沙市物价局:12358 2228313
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
: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20日内未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执行具体经纪业务的不是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不按标准的资质和范围执业的;中介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等行为。
:以个人名义接收委托,或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争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动态监管方面:
:商品房基本情况、预(销)售范围、销售进度、销售动态(待售、预定、签约、备案)、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网上备案系统未向购房者、咨询者主动开放或拒绝查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已预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进行转让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实行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及合同联机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正式合同未签订网上电子合同的。
: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以及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执行政府房源调控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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