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交费行,得说明白,说不明白,我不交。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
(据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卡拉不再OK,卡拉可以说NO。
卡拉OK收费争论的焦点至少有两个,一个是谁有资格收费?收费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决定?
在这些问题没有明晰之前,一纸行政命令肯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依据《国家版权法》的条例,收费主体不具备法律资格,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制定标准。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大笔一挥,连商量都不商量就制定标准强制收费,这哪行。
对于尚未被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个挂靠国家版权局的协会,还没有出世,如何就有代表行业议价的权力?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敢当秋菊,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追寻法律精神,要的是程序正义。在合理的程序走完之前,非暴力不合作。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这里是指国家版权局)能否干预私权行使的问题是个大问题。实际情况是,就音像制品版权费的问题,公权干涉确实很有必要,不然的话如果一直达不成协议,版权费问题就一直是镜花水月,争来吵去没个结果。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没有制定私权收费标准的权利,这是没有疑义的。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广州的“音像秋菊”要打官司,也是应有的权利。
版权局是一番好心,“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然而,卡拉OK企业却并不领情。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显然不是权利博弈的结果,而只是公权专断的结果,秋菊抗议有理。◎首席评论员万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