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商标中使用了“华盛顿”“WASHINGTON”的字样,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为此,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两次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在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华盛顿”“WASHINGTON”两个商标。 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以申请商标中的“WASHINGTON”和“华盛顿”是美国首都的名称及译名,属公众知晓的地名,禁用作商标为由驳回了苹果委员会的商标申请。
华盛顿苹果委员会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公布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的代理人认为,《商标法》中所指的“具有其他含义”应当是指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并且该含义应当强于地名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第一印象不会是地名。华盛顿作为美国首都,比作为姓氏更加被中国普通群众所熟知,所以不属于“具有其他含义”这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