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昨日上午记者获悉,清华大学副教授,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58岁的薛某,因涉嫌挪用公款110万被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诉至海淀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0月,在薛某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将所持股份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太阳能研究所。 该所于同年12月28日,将购股款100万元以薛某的名义存入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的一个储蓄所内。
2000年6月15日,薛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在将这笔钱电汇至该账户后,他将存折私自保管起来。2002年8月4日,薛某将这100万划转至妻子名下的账户,并为亲戚垫付了购房款。2003年3月,薛某在被公司免职后,这笔钱还在他的掌控之中。
2003年8、9月间,薛某将其余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五张合计11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交由公司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系山东皇明的退股款,收回后由其长期保管,自己没有动用。
2005年6月,薛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认了自己的行为。同年9月22日,他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并于同日取保候审。(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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