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车主已向银行还清贷款并支付了利息,汽贸公司应归还1.49万保证金
华龙网讯(记者文创)市民按揭买了一辆跑车,在借款期的12个月内,有10次逾期还款。销售汽车的汽贸公司根据贷款合同,认定车主违约,扣掉1.49万元保证金。 日前,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并没有采纳汽贸公司的意见,判其退还保证金。
合同之间有冲突
去年3月10日,刘女士与一家汽贸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刘女士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汽贸公司购买现代跑车一辆,价格21.3万元,约定的信用保证金为1.49万元。刘女士共交纳了首付车款、首付管理费、保证金共计11.6万余元。
在该合同中约定,刘女士到期没有向银行还贷或还款不足,公司将及时通知,刘女士应在10日内足额还款,否则视为第一次违约。当两次违约时,公司要扣掉信用保证金的50%,第三次违约就要扣完。
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追偿协议》,也对刘女士一旦未按约定还款作了与上述相同规定。
同一天,汽贸公司提供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明细表》。但在该表的第6条约定中又规定:保证金在还清车贷款后退还。
12期还款10期延迟
从去年5月4日开始,到今年4月28日,刘女士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其间,刘女士有10个月都延期还款,但都向银行支付了逾期利息。因此,汽贸公司根据《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和《追偿协议》拒绝退还刘女士的信用保证金。
刘女士则认为,按照《明细表》的约定,她还完了按揭贷款,汽贸公司就应该退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细表》、《购车合同》和《追偿协议》均属于汽贸公司为重复使用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当中关于信用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应当选择《明细表》中第6条的约定。
法院还认为,刘女士虽然有迟延还款的事实,但其已在期限内还清了所有贷款并向银行承担了违约责任,汽贸公司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因此,汽贸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
来源: 华龙网 2006-11-22 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