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受贿 原川投集团副总一审被判16年
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林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文林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以个人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向文林借钱,文林同意了其请求,于1999年1月19日通过川投工程公司转入华夏证券公司陈某个人账户200万元,1999年6月28日从川投公司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100万。尔后,由文林加盖川投工程公司、川投公司公章向华夏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陈某凭此授权委托书提取了转入的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应陈某再次要求,1999年11月10日、2000年6月7日,文林从自己主管的长钢四经营部分两次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350万元。2000年10月19日陈某从其账户转出356.5万回川投公司。2001年2月7日,陈某的股票账户平仓后,又将141万余元转回川投公司。至案发时尚有151万余元未追回。为防止被川投集团核资时发现,2005年7月,文林与陈某签订了操盘协议和补充协议,时间倒签在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2月5日,约定给陈某分红350万。文林将此两份协议交回公司财务,在协议中约定的分红35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做账用于掩盖亏空。
另查明,2000年6月,文林利用担任长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长钢公司的名义为四川某科技实业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得知文林准备新房装修时,委托闫某送给文林人民币10万元。文林搬家时,谭又委托闫送给文林索尼38寸彩电一台。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