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收费再遭质疑 南京KTV每天要交3万元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于11月20日公开发表声明称: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KTV使用音乐作品如何交版权费,再度成为焦点。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南京KTV行业和相关协会也同样遭遇着该标准带来的冲击余波。各方人士的意见均比较激烈,呈现出种种碰撞,核心就是:收费标准应否进行更细致的协商。
一场口水仗
标准是否合法存争议
广州KTV:
质疑标准不合法
根据广州媒体报道,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议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该协会明确表示,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得知此消息后,南京KTV行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目前的KTV版权收费标准实在太高,在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该标准很难承受。期待相关部门出台细则。还有一些连锁型的KTV也在静观其他城市的事态发展。
版权代理机构:
不交费才是违法
目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江苏办事处还在筹备中。记者昨天采访了作为十多家唱片公司音乐版权代理的江苏音拓公司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去年该公司曾代表唱片公司要求KTV上交版权使用费。但最后仅有个别经营者交了。他表示,从唱片公司角度来看,这个标准价格也不是很高,甚至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心理价格。就收费标准来说,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都要比内地高得多。内地的12元标准只有港台地区的1/4,从营业额来说,内地每个KTV所交版权使用费大约为营业额的1%-2%,而一般港台地区是5%-15%。而且一旦使用音像制品非法播放,一些地区是以刑法来处罚的。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版权使用费都是合法的,经营场所如果使用了却不交费才是违法的,KTV没有理由拒绝交费。不过他也认为,目前应该探讨怎样让标准更趋于合理。
两种算账法
价格能否承受说法不一
南京KTV:
每天要交3万元版权费
尽管KTV经营者纷纷发出在12元基础上降低收费的呼声,但此前相关部门人士已经表示不可能下降太多。南京现有KTV在70家以上,按每家包间50间算,那总量达到3000多间,而按每间每天12元算,那每天就要交3万-4万多元。一家包间在100间的KTV每天就要为此付出1200元,这样的价格据经营者称已超出其承受能力。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旦KTV把费用转给消费者,按每个包间每天交12元算,如上座率全满,每个包间每天只使用一次为六小时,那每个小时唱10首歌约2元钱,每唱一首歌就为此支付2毛钱。如果上座率只有50%的话,每唱一首将支付4毛。一些消费者表示,这样的价格还是可以承受的。
律师说法:
民事收费一定要协商
一些律师对广州KTV的做法给予了支持。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汪旭东律师认为,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行为有值得关注的合理性。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不是行政收费,而是民事领域范畴,某一家KTV究竟收取多少费用,一定要协商, 考虑到具体情况。虽然国家版权局批复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像协会的收费标准,但是不能改变协商的原则。从法律角度来说,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也只能收取委托人的作品费用,举个例子,如果A歌厅播放了一万首歌,都是音像协会会员拥有版权的作品,而B歌厅播放的一万首歌中只有这样的歌1000首,对两者采取一样的收费标准就不够合理。
他山之石
许可使用费一次性交纳
据了解,在美国、日本等地,经营者只要向惟一的类似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机构交纳使用费就涵盖了音乐、影像的使用费。在卡拉OK发明地日本,歌厅里并不直接使用原版MTV当伴奏带,使用的都是制作公司重新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而在我国香港地区,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显示,唱片公司就一首MTV向卡拉OK歌厅收取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使用期1个月至3个月不等,为5万港元到50万港元不等。在香港地区,一张新的唱片及MTV发行前,会有KTV场所花几万到几十万港元的高价,买下其一定时限内的优先许可放映权,以吸引该唱片歌手的歌迷来其KTV消费,之后,其他KTV场所在支付使用费后才能使用。
事件溯源
KTV要交音乐版权费
今年7月,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把对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草案,提交到国家版权局。这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本版撰稿 薛 蓓 策 划 沈春宁
记者手记
KTV收费应兼顾法理情
记者注意到,在国家版权局的公告中指出,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这意味着,这一标准的出台过程中确实也征求了意见。既然KTV业主、协会都认为自己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为何还引起波动。事实上,国外很少出现此类纠纷。看来,以KTV版权费引发的一系列风波,已不仅仅是要解决收费问题这么简单,各方都应思考和探讨怎样有更成熟的保护知识产权、推动行业发展的道路。在法律的基础上,应让权利人、经营者都享受到法的保障,在理的角度,通过协商等共同认可的途径维护各方利益。
记者还了解到,本月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成立后,唱片公司的版权费就将归到该协会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各地分支机构统一收取。南京究竟收取多少费用,届时将根据KTV消费状况、价格水准等制定细则。业内人士认为,在制定各地细则中,相关部门应听取更广泛的意见。
案例回放
自2003年起,几家大型唱片公司纷纷以KTV侵犯了唱片公司对MTV的影像权为由,状告国内多家KTV。
2003年12月9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华纳公司状告北京唐人街公司一案,3首MTV判赔2.3万元,平均一首MTV为人民币7000多元。
2005年,南京市首例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状告卡拉OK厅案宣判,判决南京华厦卡拉OK赔偿华纳唱片公司3首歌曲经济损失1500元及每首歌500元的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