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许文忠 报道近来,江苏商报投诉热线陆续接到几位市民的电话,反映民生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业务员在推销个人理财产品时存在“欺骗”行为,致使他们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更令他们不满的是,当他们前去交涉时,银行方面竟称,若想弥补此前的损失,唯一的方法是继续购买民生银行最新推出的理财产品。 这几位市民向江苏商报表示:投诉的目的,就是想提醒更多的人,在购买民生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时,不能让对方口头上天花乱坠的宣传攻势迷住了眼睛,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40万元半年收益1000多元
今年4月份,民生银行推出了“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第五期”产品,该银行除了广为宣传外,还通过熟人关系锁定了一些收入较高的人士,进行点对点推销。李先生、陈女士、吴女士等人从朋友或者同事的口中得知了这一消息,他们从民生银行业务员口中得到的信息是:只要不出意外,该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收益率折合约3.48%。他们分别购买了13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该产品。记者从投诉人提供的合约上看到,该理财产品一个交易单位为人民币理财本金1万元及附带风险金8美元,理财起点为5个交易单位。起息日为2006年4月20日,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0日。合同约定的理财收益为:一,人民币部分=人民币理财本金×2.07%÷2;二,美元部分=(人民币理财本金数额8.01)×1.41%÷2。不过,合同同时约定了该产品与欧元兑美元汇率区间挂钩,在2006年4月20日14时至2006年10月18日14时观察期间内,假如汇率波动超出银行规定的上下区间,理财收益美元部分为0,同时客户的美元风险金也全部损失。结果,意外不期而至了:今年10月20日到期日,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客户收到了民生银行的电话通知:由于第五期理财产品于5月中旬、6月中旬两度突破全部区间,无法实现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也就是说,客户的美元风险金全部损失掉且没有收益。折算下来,上述3位客户均有不同程度损失,尤以吴女士损失最为惨重:40万元人民币在银行里“躺”了半年,利息为4140元,再扣除“飞掉”的320美元风险金,折算下来,含税收益仅为1580元!而按照银行方面“预期最高年收益率”计算,40万元的收益可以达到6960元,扣除20%的利息税,也有5568元。
客户:民生银行不实宣传
10月20日上午,接到民生银行告知“无法实现预期最高年收益率”的电话后,上述3位市民不约而同来到位于洪武路的民生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想一探究竟。没想到,营业大厅里挤满了前来讨说法的市民,他们都是购买了该期理财产品的客户。他们向工作人员询问民生银行相关领导的电话,结果被告知“有什么意见可以直接拨打民生银行的投诉电话”。李先生、陈女士、吴女士经过短暂沟通后,决定向媒体投诉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第五期”产品时,存在如下问题:一,在推销产品时,没有宣传风险,而是一味地强调预期最高收益率是多少多少,前四期理财产品均大获成功,本期外币区间的条件更加放宽,更不会出问题了。二,本期产品购买起点为5万元,但是业务员在宣传时竟然将此数字放大数倍,对其中一位客户声称最低起点为40万元,而且一味宣传“买得多,受益得得多”,并未提醒“买得多,风险也大”。客户听了如此宣传后,从亲戚处借来20万元,以凑足40万元,结果损失得更多。三,5月15日、6月15日,汇率波动两次超过规定的区间,表明客户的美元风险金已经全部损失。但是当7月份有客户因买房想提前赎回时,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客户,以利于客户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反而明确告诉客户不允许提前赎回,否则就会有损失。几位投诉人还称,汇率期间两次被突破,客户的收益受损,民生银行为了有所交代,就于6月份组织了购买此产品的客户到近郊旅游了一次,算是对部分客户的一种补偿。银行方面还对他们说,若想弥补损失,客户可以购买民生银行最新推出的后续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更高,可达3.8%。其工作人员承诺,与非凡理财第五期相比,这个产品基本上没有风险。对于银行的这种做法,李先生自嘲道:已经上过一次当了,民生银行又接着给我们“下套”,看来的确把客户当成“呆子”了!
民生银行:合同明示了投资风险
对于客户投诉的问题,商报记者向民生银行进行了数次调查核实。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毕纲先生均一一予以否认。他称,该期理财产品是浮动收益型,民生银行当时向客户明示了收益的风险,而且收益风险是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民生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都有揭示风险的程序,产品合约上对风险情况有明确的表述,民生银行均要求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并在风险提示联上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坚持要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必须向银行支付违约金,这是合同明确规定的。至于汇率波动超过区间,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客户,那是因为合同上并未约定银行方面有告知的义务。对客户反映的第二大问题,民生银行在回函中称“事实并非如此”,并强调该行宣传折页、海报包括合约等都明示起点金额为5万元。但工作人员是否在口头上对客户做过如此宣传,该行在给商报的回函中未作特别明示。对于组织客户出去旅游,毕纲解释,民生银行开展客户关怀活动,并不仅仅针对购买该期理财产品的客户,这些活动并不是对客户的补偿;对于购买后续理财产品,毕纲表示为客户制定了特别计划,最大程度地减少客户损失,但并不绝对保证客户的收益。
客户:现场根本没机会研读合同
记者将民生银行的反馈结果告诉几位投诉者后,他们表示,在签订合同之前,他们只是被动听民生银行业务员的宣传,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对于合同中相当关键的风险提示,对方只是轻描淡写地一语带过。尽管合同中对此有详细规定,但是,签订合同的那天,整个大厅里几十号人,场面相当火爆,银行方面催促说因为人太多,要求他们看完合同后尽快签字。在那种环境下,面对比较冗长枯燥的合同条文,根本不可能有条件仔细阅读品味。这几位客户回忆说,2006年4月12日上午,去民生银行办手续的时候,现场乱哄哄的,自己只是机械地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吩咐,对方叫交钱就交钱,叫换美元就换美元,叫签合同就签合同,根本没有思考的余地。比如说要交美元的风险金,大多数人手头根本就没有美元现钞,银行的工作人员从自己座位上装满了美元的抽屉里拿出现钞,在现场为客户兑换。事后听人说,这种做法还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陈女士认为,涉及到几十万元的合同,银行工作人员竟然不把其中的重点条目尤其是涉及到风险的内容重点提示一下,跟客户解释清楚,这种做法实在不像是一个负责任的银行所为。假如解释清楚的话,自己即使有损失了,也毫无怨言。综观此次纠纷,客户与民生银行之间的矛盾焦点,在于推销该产品时的口头宣传,客户们认为银行有“夸大”“误导”,甚至“欺骗”的嫌疑。而民生银行方面予以否认,双方因此情绪对立。由于没有书面证据,记者几番调查也无从准确还原当时情况。这并非个别现象。记者也接触过针对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诉,情形类似。理财产品,不同于储蓄,无论哪家银行哪款理财产品,都有风险。对于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相对缺乏的大众而言,“收益越大,风险越大”,认识既不普遍,也不深入。针对这种情形,银行工作人员在推广理财产品时,目光不能只盯在卖产品上,还应注重向大众宣传现代金融理念。这样做,不但可以减少纠纷,也是在为金融市场建设贡献力量。(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