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为了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自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县乡为主的原则。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受理村民意见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村集体债权债务;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