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一房两证符合当时房改政策
■深度提示
《“一房两证”引发宣武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第二次开庭
本周二,涉及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一房两证”的居民状告北京市建委案,在宣武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被告北京市建委称,办理“全民产”房产证不违背房改政策,对居民利益没有影响。遭到原告批驳。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办理“全民产”房产证的法律依据不适当,该依据只针对办理“私人产”房产证。
燕京汽车厂称当年办证、后来卖地都不与法律相冲突,但对居民利益被侵害不予正面回应。
11月21日上午8时,太平街8号院70多名居民赶到了宣武区法院。当天,法院对23户居民状告北京市建委案合并审理。
北京市建委在1993年和1995年分别给同一房屋办理了“私人产”和“全民产”两个房产证,而燕京汽车厂将相关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通过“全民产”房产证等取得土地并办理拆迁许可证,导致居民们面临强制拆迁。居民们认为,“一房两证”是他们目前遭遇到的一系列伤害的根源。今年7月,23户居民向宣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建委撤销“一房两证”中后办的“全民产”房产证。此案在今年8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华夏时报深度调查工作室/文并摄影(除署名外)
庭审·意外
原告集体申请三名法官回避
原告申请审判长回避
由于旁听人数众多,此案被安排在能容纳数百人的法庭审理。上午9时,庭审开始。令人意外的是,审判长在作程序说明时,原告突然集体提出,申请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名合议庭成员回避,这让法庭的气氛一度凝滞。
该回避申请说,居民诉北京市建委撤销后办的“全民产”房产证一案,已历时近5个月。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示出法官有严重的主观倾向性。申请书指出,此案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当庭承认向燕京汽车厂核发“全民产”房产证没有法律依据,但担任本案审判的法官却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利用职权拖延本案结案期限,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理的,应中止诉讼”的规定。
原告说,因为原告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向主审法官提出中止审理“撤销宣武区建委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案”申请,但法官置之不理,相反对该后立案的却作出了裁定,导致原告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
回避申请让法庭暂时休庭20分钟。
20分钟后,行政庭庭长出面,宣布了宣武区法院代院长的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回避申请。该裁定说,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当庭表达不满,但被制止。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交锋
办“全民产”房产证被指无法律依据
核发房产证是否合法
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办理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房政字1991(第399号),被原告指为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指出,该《通知》是房管部门为个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法律依据,而并非针对燕京汽车厂核发“全民产”房产证的依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市建委向第三人核发“全民产”房产证是否合法,及市建委向第三人核发此证是否侵犯原告利益展开交锋。
原告代理律师庄清忠、杨贵宝指出,1993年,被告依法批准燕京汽车厂出售其公有住房给原告个人,并在同年向原告核发了私有性质的产权证。燕京汽车厂将房产出售给个人并办理了合法手续后,依法应对出售的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益。而被告作为国家主管房屋的行政机关,为了配合燕京汽车厂办理房产重新登记,在1994年10月,应燕京汽车厂邀请开会讨论,洽商对已经出售的职工宿舍重新办理登记的方式方法,并同意以变更登记的方式对第三人没有任何权益的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2月,被告向燕京汽车厂核发了包括已经出售给原告的私有房产在内的00434号全民性质的产权证,造成原告合法拥有私有产权的房产上并存两个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权属证明。
原告指出,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全民产房产证没有法律依据,其性质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代理人表示,北京市建委是按照当时北京的房改政策进行的,不违背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但对于原告指其所依据的法规不适当问题,没有作出回应。
核发房产证靠“推断”
当法官追问其办理“全民产”房产证的依据时,被告代理人称,1995年办该证时还没有相关规定,他们是根据《通知》推断而来。
当“推断”二字出口时,引起法庭内一片嘘声。原告代理人庄清忠律师立即表示,根据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推断”行事。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在庭审时曾明确表示,办理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没有法律依据。
是否侵犯居民利益
被告代理人同时表示,向燕京汽车厂核发的00434号房产证,只是一项变更登记,并非转移登记,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对原告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
被告依此进而表示,原告不具备此行政诉讼案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对此予以批驳:00434号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为北京燕京汽车厂,所有权性质为全民。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变更登记的方法,将原告的合法私有房产包括在全民房产证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指出,被告明知太平街8号院的房产同时并存两个性质完全不一样的产权证,明知00434号房产证属于被“掏空”的无效证件,却受理开发商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允许其拆迁包括太平街8号院居民楼的《拆迁许可证》。这难道不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原告说,被告辩称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对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宗旨的巨大讽刺。对于被告指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审判长当庭裁定不支持被告请求。
在经过近4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
庭外·追访
燕京汽车厂:“这个案子根本就不需要审”
要求维持“全民产”房产证
燕京汽车厂作为第三人出庭,该厂厂长助理许民生在庭审过程中,几乎没有陈述,只是在回答审判长提问时,多次重复“没有意见”,许的每次回答都引起旁听席上一阵哄笑。在庭审结束时,许对本案表达的意见是“维持00434号房产证”,这令众多原告表示不满。
“燕京汽车厂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却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导致居民权益受损。在事情发生后,燕京汽车厂本应纠正错误,却在法庭上支持已经被‘掏空’的‘全民产’房产证,令人气愤。”一位李姓居民说。
另一位居民表示:“我们有下一步状告燕京汽车厂的打算。”
“转让土地不与法律冲突”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事询问代表燕京汽车厂出庭的厂长助理许民生。许在得知记者身份后,先是指责本报“不懂政策”,后又指“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案子(即居民状告市建委案)根本就不需要审”。当记者追问“因燕京汽车厂的转让土地行为最终导致居民面临强制拆迁,你们厂难道没有责任”,许先是辩称当年办证、后来转让土地都不与法律相冲突,最后居然对记者口出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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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办两证判令撤一证
2004年11月16日,安徽省宣州区法院对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诉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作出撤销宣证字第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坐落在宣城市区鳌峰新村、占地400多平方米的综合服务楼,原所有权归属于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990年4月20日,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号为:宣证字第D1523608。
由于综合服务楼一直由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管理使用,1993年10月19日,经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申请,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又以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公司为所有权人对该综合服务楼进行了重复登记,颁发了宣证字D1546054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10月,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核发该综合服务楼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对1990年4月的首次发证行为履行变更、注销等法律手续,形成了该综合服务楼一房两证的局面。被告的第二次发证行为属滥用职权行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据安徽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