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扒窃前 先领车马费
一工资制26人盗窃团伙17人已被判刑,曾控制未成年人在广州繁华街道大肆扒窃
本报讯 (记者徐艳 通讯员刘强 丁骏)近日,越秀法院对一宗特大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吐尼亚孜·亚克甫等17名案犯分别因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据悉,该团伙参与成员达26人(包括未成年人和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此次被判刑的17人中有16人为同乡。据悉,这一犯罪团伙控制、教唆未成年人上街扒窃,内部实行少见的工资制,头目承诺每月为成员计发工资1000元。去年6月5日,该团伙在北京路、五羊新城等地段一日盗取手机18部,并于当日和次日被公安机关收网抓获。
控制未成年人上街扒窃
法院审理查明,该盗窃团伙的头目叫吐乎提·热孜(外号黄毛,另案处理),自2003年起带领众多团伙成员长期在广州市各繁华街道进行扒窃。该团伙的大部分成员由吐乎提·热孜从家乡物色并出资带到广州,利用家乡相对贫困的状况将一些未成年的孩子带到广州,并许诺给孩子的父母一定金钱“回报”。团伙中的大部分小孩由吐乎提·热孜控制,他还安排这些孩子跟他和他的女儿佐热木(另案处理)一同居住。其余的成年人则被划分为两个组,居住在不同的出租屋,一组由吐尼亚孜·亚克甫和艾尼瓦尔·阿不拉管理、控制,并召集、带领小孩上街扒窃,另一组由艾山·吐尼亚孜控制、管理,带领同住该处的小孩上街扒窃。每天早上七八时至晚上七八时集体外出作案,每天作案时间达12小时。对不听管制或者未完成犯罪任务的小孩动辄进行残酷体罚和殴打。
2005年6月5日晚,专门负责销赃的彭国兴(广东新兴人)与吐尼亚孜·亚克甫交易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吐尼亚孜·亚克甫、佐热木及部分小孩亦被抓获。6月6日上午,警察分别在本市云泉路某出租屋、广园东路坑口村某出租屋等地抓获其余案犯。据法院调查,该团伙实行犯罪团伙中罕见的工资制,总头目吐乎提·热孜除负责所有团伙成员的衣、食、住、行等费用外,还承诺每月给团伙成员计发工资1000元。
团伙反侦查能力强
该团伙实施共同盗窃犯罪,参与人数达26人之多,是一个近乎集团化的盗窃团伙,有组织、有分工、有计划地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团伙分成多个小组,2-3名成年人控制一名未成年人,每天流窜作案,并利用被害人疏于报案和未成年人作案后难以被发现或被发现及被抓获后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便利,逃避侦查,对抗打击。自2003年以来,该伙人专门选择繁华街道、人流频繁的公交车站伺机作案,频繁盗窃。仅2005年6月5日一天,他们就在北京路商业街、大沙头马路,天河天朗路、东山口公交车站、五羊新城等要道、车站流窜作案,大肆盗窃手机达18部。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该团伙每天晚上即将当天盗得的赃物销赃,因此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指证他们过往的犯罪行为,无法累积犯罪数额定罪。否则,可能远不止目前所定罪行。法院表示,长期以来,该地人在广州盗窃犯罪比较严重,该案是本市第一次针对该地区特大盗窃团伙的宣判。
■ 附一 作案方式
一般是由两至三个相对固定的大人控制一个小孩组成行动小组,外出前每个小组向管理人领取30元至50元作为外出的车费和午餐费。由大人物色或小孩自行物色作案对象后下手扒窃,大人负责在旁掩护、望风并防止小孩逃跑。每个行动小组每天需完成一定的扒窃任务,扒窃所得财物一般由小孩交给吐乎提·热孜或其女儿佐热木,其中作案所得赃物手机一般由被告人吐尼亚孜·亚克甫对外销赃。被判收购赃物罪的彭国兴负责向该团伙收购赃物手机。
■ 附二 主犯刑期
吐尼亚孜·亚克甫(主犯,男,35岁),小学文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艾尼瓦尔·阿不拉(主犯,男,34岁),小学文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艾山·吐尼亚孜(主犯,男,33岁,小学文化,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