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女教师王英第一个要求酒厂在标签上标注“喝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并因此而三上法庭,历时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及白酒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从明年10月1日起,在酒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劝说语。
状告白酒“第一案”
52岁的王英,是河南许昌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普通教师,丈夫张光普是当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据王英介绍,当兵出身的丈夫身体一向很好,就是有老寒腿的毛病。按民间验方,喝点儿酒对关节炎有好处,于是,从1990年起,丈夫便经常喝酒驱寒。从开始时的每天一二两,发展到后来的一天不喝就浑身无力,眼睛发直,双手发抖。
1997年4月2日中午,张光普因工作关系陪客人喝了半斤白酒,感到身体不适便回家休息。到了晚上,肚子疼得厉害,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
医生告诉王英,张光普是因饮酒过量引发了严重的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的。
这引起了王英的思索:香烟可以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酒与香烟相同,同样可使人上瘾、致病,为什么就没有人提出要在酒瓶上标注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品应在包装上注明其副作用和危害,提醒消费者。因此,酒厂应该像香烟一样在包装上注明“喝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酒厂应该对丈夫的死负责。
“我是酒的受害者,全社会又有多少像我一样的人?我应该为此呼吁。”走出丧夫阴影的王英决定使用诉讼的形式来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王英向法院递交了长达17页7000余字的起诉书,要求被告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要求酒厂在白酒标识上注明4项内容: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上瘾量等;超量饮酒可使人控制力减弱甚至丧失;酒的正确饮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
法庭上,王英与被告激辩
被告称:没必要标“酗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譬如人吃肉吃多了也能被撑死,难道该去起诉养殖场?
王英则认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因酒而死的人数超过吸毒而死的,酒已经成为仅次于香烟的第二大杀手。对香烟和毒品都警示了,为什么对白酒就可以不警示?被告把喝白酒和吃肉等同起来,如同把海洛因和西红柿视作同类。
被告说:中毒量、致死量等标准很难确定。
王英反驳说,每个人对药品的承受力也不同,但药品还要注明用量或遵医嘱。青霉素只有少数人过敏,但它也要警示“皮试后才能使用”。白酒完全可参照药品的做法,测出绝大多数人的中毒量、致死量。
由于王英所告酒厂的产品标签符合国家1989年颁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1998年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王英承担。”
王英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尽管官司打输了,但这一案件却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一位参加审理此案的法官对王英说:“你虽败犹荣。”
八年艰辛“斗酒”路
2000年春节,王英起草了一份建议修改《饮料酒标签标准》的立法建议,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讨论一下,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因为这是她最终的目的。在“两会”前夕,王英通过中消协转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一份“呼吁书”。
这期间,昆明市民陈斌又因饮酒过量致死,其兄陈粤也准备状告某酒厂。
而此时,昆明一家白酒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在新推出的系列酒上加贴“饮酒过量,有害健康”警示。该公司总经理对王英、陈粤这样有觉悟的消费者表示出最真诚的敬意。
2000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表看法:赞成王英的观点,酒包装上应加提示。
200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前夕,王英向媒体表示:“白酒一天不加警示,我就一天斗争不息。”王英还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中国应设立无酒日。“让酒彻底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一天。”她说。2006年3月,郑州举行了“无酒日”签名活动。
8年来,王英为与白酒斗争,摘抄的资料和书写的材料达5000多页,数百万字,所有资料一笔一画用楷体写成。为告白酒生产厂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三上法庭。
终于斗出了初步结果
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该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之一,代替了《饮料酒标签标准》。该标准中规定:“如有必要,可以标示……每日(餐)饮用量……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章伟 文 摘自《中国妇女报》 |